第一條 為做好學校國内公務接待工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例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國内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的相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使用學校行政性經費開展的各種國内公務接待活動。國内公務接待應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标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外出應相互告知,一般不同時外出;副職校領導外出應報黨委書記、校長批準,外出期間要委托一位在校副職校領導代管工作。
第四條 校内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須報主管或聯系校領導批準,各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同時外出。
第五條 校内辦會,出席校領導一般不超過3人。有特殊需要在外地辦會的,須報主管校領導審批。不得超标準辦會,不得在會場搭設背景闆、擺放鮮花和鋪設紅地毯。
第六條 校内調研陪同單位僅限與調研内容密切相關部門,一般不超過5個部門。
第七條 公務接待須見派出單位公函。沒有公函的,接待方案須經審批後方可實施。校部機關各部門(單位)報主管校領導審批,校内其他單位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責任自負。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将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第九條 來訪人員調研主題相對集中的,應由業務對口部門牽頭接待。如果調研内容廣泛,涉及部門超過三個的,由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牽頭接待。
第十條 上級機關領導來校,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工作人員到機場、火車站等迎送。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使用車輛應本着合理适用的原則,來訪人數在3人以下的使用普通轎車,人數在4-5人的使用小型商務車,人數在6人以上的使用中巴車。
第十二條 來訪人員住宿費用自理,如遇特殊情況需學校支付的,須報主管校領導批準。住宿原則上安排在校内賓館,确需在校外住宿的,要安排在協議賓館,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省部級幹部、院士、重要校友來訪可安排普通套房,其他人員以标準間為主。
第十三條 接待房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擺放花籃和果籃等。
第十四條 來訪人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公務用餐一次,陪餐人員僅限與來訪人員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來訪人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來訪人數的三分之一。用餐标準按吉林省及長春市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用餐地點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廳,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餐品以家常菜為主,不提供高檔菜肴、香煙和高檔酒水。
第十六條 公務接待要根據來函内容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接待時間、内容、路線等事宜,參加人員應與來訪内容密切相關。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
第十七條 公務接待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土特産品等。
第十八條 公務接待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支,憑财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按财務部門規定的标準報銷。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财務部門不得報銷。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隐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待制度規定、标準、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經費支出情況等,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學校财務、紀檢監察部門應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