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15-03-12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财行[2013]516号)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公臨時出國是指學校各類人員因公臨時赴國外進行90天以内的訪問、講學、交流以及參加國際會議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使用競争性國家财政專項經費和科研經費,應嚴格按項目任務書确定的内容及預算執行;使用校級可支配預算安排的經費或其他經費,應按照學校年度發展建設需求确定任務内容及經費預算,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應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内,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确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确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内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适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六條 因公臨時出國嚴格執行出國經費開支标準,不得擅自突破。出國經費的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等非現金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實行事前任務與經費審批制度。組團單位應高度負責,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審批意見表》(附件1)、《因公臨時出國預算審批意見表》(附件2),由學校外事和财務部門針對任務内容及經費預算分别出具審簽意見,明确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夥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夥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内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于航班銜接等原因确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和财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适用的原則,通過招标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購買機票款,财務部門憑《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注明的金額予以報銷,并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及其他非現金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國際旅費據實報銷。其中: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緻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别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内段按國内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履行相應審核、審批手續,未列入出國計劃或未通過審批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司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标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标準之内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标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标準的,須事先報經外事和财務部門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夥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夥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标準發給個人包幹使用。包幹天數按離、抵中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幹的出訪團組,其夥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幹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夥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夥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确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标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夥食費标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确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和财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和财務部門批準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人員回國後,應在30日内報銷完畢,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内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須提供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标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所需外彙,根據出國經費預算,按照國家外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除涉密内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吉林大學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彙總檢查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組團單位應加強對臨時出國團組全體人員的财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标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别、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院士、資深教授因公臨時出國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55歲以上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連續飛行裡程超過6小時,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

第二十二條 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适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标準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标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财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1.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審批意見表

2.因公臨時出國預算審批意見表

      3.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夥食費、公雜費開支标準表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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