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黨發〔2011〕25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确和落實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學校科學發展,促進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上級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标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紮實推進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緊緊依靠群衆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學校黨的建設的重要内容,納入各級黨政班子、領導幹部的目标管理,與學校的事業發展、校園文化建設和各項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定期考核與責任追究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範圍
第五條 校領導班子對全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學校各單位的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内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六條 校黨委書記、校長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要做到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對學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分管單位及其正職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副校級領導對分管單位及其正職領導幹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學校各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内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做到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分管下屬單位及其正職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副職領導幹部對分管單位及其正職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 責任内容
第八條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具體負責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标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和黨政聯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确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并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把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一崗雙責的任務和要求,把黨風廉政建設與本職工作一起部署、落實和總結。做到班子成員職責清晰、目标明确、任務具體。
(三)認真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法規制度,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使黨員、幹部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廉政制度,抓好自身的思想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工作,增強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意識。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深化機制改革,推進制度創新,建立健全相應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并組織實施。針對工作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建立健全規範權力運行的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防範制度和措施,做到依法用權、照章辦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制約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加強對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監督、檢查與考核,定期組織述職述廉,自覺接受黨内外的監督。向上級主管領導、所在單位報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教職員工利益的不正之風,深入推進專項治理工作,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
(六)堅持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須經集體讨論決定,嚴格按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進行。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及各種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錯誤行為。
(七)組織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等對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民主評議和監督的作用,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八)對責任範圍内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堅持原則,敢抓敢管,處理及時;對責任範圍内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或不正之風,按要求及時上報,認真查處,徹底治理糾正。對群衆來信來訪反映黨風廉政建設問題要認真處理。積極支持和配合執法執紀機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九)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教育、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防止違法違紀問題和違反廉潔從政規定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 責任制的實施
第九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校黨委統一領導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學校(部、院)成立反腐倡廉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校(部、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
(二)校黨委、各單位根據上級黨政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落實,定期聽取下屬單位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彙報或專題報告,并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三)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報告制度。校黨委常委會應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内容。學校各級黨組織,每年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向校黨委和紀委書面報告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遇有重大問題随時報告;
(四)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制度。校黨委在對基層組織黨建工作檢查的同時進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并結合實際,建立走訪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衆有序參與、廣泛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五章 責任制的标準與考核
第十條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标準: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納入了黨委、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組織健全,計劃周密,安排具體,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認真總結。對上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能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具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
(二)對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法規制度執行自覺,并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對責任範圍内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或不正之風,能按要求及時上報,認真查處,徹底治理糾正;
(四)重大事項的決策、重要幹部的任免、重要項目的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經集體讨論通過。推薦、選用幹部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的要求;
(五)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對本單位各項業務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證和推動作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未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群衆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認可率高。
第十一條 各級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标準:
(一)對職責範圍内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做到認真研究,具體指導,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工作成效明顯;
(二)自覺執行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法規制度,推薦、選用幹部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的要求,堅持執行民主集中制;
(三)對責任範圍内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堅持原則,敢抓敢管,處理及時。對責任範圍内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或不正之風,能按要求及時報告,認真查處,徹底治理糾正;
(四)本人及責任範圍内未發生違法違紀問題。
第十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
(一)校黨委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标準、指标體系,明确檢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并負責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按工作分工負責組織對職責範圍内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情況的考核、考察工作;
(二)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組織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相結合,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三)将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内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
(四)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情況報上級黨委、紀委;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通報制度,對檢查考核情況在校内适當範圍内通報。
(五)在學校反腐倡廉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校紀委協助校黨委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檢查考核,或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學校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等追究責任。責任追究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适用于校内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對校級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報上級領導機關調查處理。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按照《吉林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執行,責任追究按照《吉林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頒布的《吉林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