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黨發[2012]16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規範我校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控決策風險,完善懲防體系建設,推動學校科學、快速、和諧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精神和三委部《關于加強高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号)、《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号)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制度。
第三條 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通過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衆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四條 由學校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參照《中國共産黨吉林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事決策規則》執行。
(一)重大決策事項
凡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均屬于重大決策事項的範圍,主要内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決定、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學校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制訂、調整;
3.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制訂;
4.學校年度财務預算、決算方案的審定、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及貸款申請;
5.校長工作報告和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
6.上報上一級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及校内發布的重要決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7.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态領域的重大問題及綜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8.學校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9.學校學科、專業設置和調整;學校、學部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學校學位委員會及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
10.學校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劃;
11.學校黨政組織機構和學術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
12.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13.省部級以上榮譽稱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獎懲事項;
14.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15.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6.重要辦學資源的配置和重大調整;
17.國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18.校辦産業開發和産權變更;
19.學校重要資産處置(包括學校無形資産的授權);
20.校園建設規劃及調整;
21.學校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22. 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學校中層及以上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均屬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内容包括:
1.全國、省、市、區人大代表、黨代會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向上級推薦的省部級及以上級别專家、優秀人才的确定;
2.副處級以上幹部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學校黨政機構和學院、校級科研機構等内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3.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人選的确定;
4.校級後備幹部推薦、選拔;
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均屬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内容包括:
1.國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2.國内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3.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4.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5.國内外合資、合作的重大項目(含合作辦學)以及對外投資項目;
6.“211”、“985”建設項目安排;
7.學校大型活動;
8.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超過學校相關分層授權審批制度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均屬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内容包括:
1.學校年度預算内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大額度支出;
3.學校對外重大合同的審批、簽訂事宜(已作為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除外);
4.重大捐贈;
5.其他需要學校集體讨論作出決定的資金運作事項。第五條 學院(中心、所)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讨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并執行具體的議事規則。由學院集體讨論作出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有:
(一)重大決策事項
凡涉及學院(中心、所)發展和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學院(中心、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均屬于學院(中心、所)重大決策事項的範圍,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學校的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的發展規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
2.學科、專業建設發展等事項;
3.教學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項;
4.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改,含人事聘用制度、分配制度、獎勵制度等;
5.對外合作與交流等;
6. 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學院(中心、所)科級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均屬學院(中心、所)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内容包括:
1.處級以上後備幹部的推薦人選;
2.科級、系主任等人員的聘任等;
3.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對學院(中心、所)發展規劃、資源配置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均屬學院(中心、所)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2.分配方案的制定與調整;
3.大型活動等;
4. 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超過學校所規定的學院(中心、所)黨政負責人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均屬學院(中心、所)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學院(中心、所)财務預算,單項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資金款項的支出等;
2.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條 凡屬學校“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決策之前,應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按照《吉林大學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依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規定,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吉林大學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章程的規定,應由學術、學位、教學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在校長辦公會議決策之前要提交專業委員會審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第七條 校、院兩級“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讨論作出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校、院兩級黨政一把手審閱并充分溝通後,按照相應議事規則提交會議。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決定人要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八條 校、院兩級集體讨論作出決策的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進行。讨論決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其他職能部門有關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根據議題内容列席有關會議。
第九條 校、院兩級會議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讨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
第十條 校、院兩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及其意見、決策事項、決策過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資料,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校、院兩級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内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十二條 校、院兩級在集體讨論與本人及其家屬有關的議題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校、院兩級在集體讨論決策時,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内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洩。
第十四條 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吉林大學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學校按年度将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向教育部黨組報告。各基層黨委每年向校黨委報告。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應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内容。學校定期對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實施“三重一大”責任追究采取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嚴格區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凡屬下列情況,應根據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及情節追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讨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的;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5.其他因違反“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适用于校内各單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吉林大學關于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暫行辦法》《吉林大學關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