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分制是以選課制為基礎,以學分作為衡量學生學習狀況的計量單位,并按照學分進行教學安排和學籍管理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
第五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的基礎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畢業,畢業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學制不變。
第六條 每學年實行兩長一短三學期制。兩個長學期為理論教學學期,分别為16個教學周,1個考試周,稱為秋季學期、春季學期;短學期為暑期實踐教學學期,稱為夏季學期,共6周。每學年假期為11周,機動教學周為1周。全校各年級各專業各學期的安排同步等長。
第三章 選 課
第十四條 學生修讀課程,以指導性教學計劃為依據,每學期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及先修讀先導課程的原則選修課程。學生在每個長學期至少應獲得15學分,最多選修30學分的課程(重修課程除外)。
第十五條 按大類招生的專業以及設置專業方向的專業,學生可以在規定範圍内選修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十八條 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學生可以跨校區選修課程并參加考試,考試成績計入本人成績檔案。學生可以以難度較大課程的學分代替本專業教學計劃中規定的相對應課程學分。
第十九條 每學期期末,教務處安排學生進行下學期的選課工作。選課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預選,于第十四周進行;第二階段為正選,于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進行;第三階段為退補選,學生在開學兩周内試聽,第三周可以根據試聽情況進行一次退選及補選。學生選定課程後不能再改動。重修選課在退補選之前完成。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經向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所在學院申請備案後修讀輔修專業(含第二學科專業),但不得影響第一專業學習。
第四章 修 課
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教學資源浪費,學生選定各類課程後應當認真修讀。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修部分理論課程。學業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通過自學或網絡課程學習,認為已提前達到課程要求,可在預選時上網申請免修(暫不選課),取得學院及開課單位同意後,于開學第一周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考試(含實驗環節要求),考試合格後直接獲得課程學分。考試未通過者,正常選課修讀。學生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門取得與教學計劃相關聯的課程學分,經過本人申請、學院及開課單位審核、教務處批準後,即可代替相對應課程的學分。
外語課程采取分級教學的辦法,學生獲得高一級課程學分,可以免修該課程的前導課程,免修課程成績按優秀成績直接記載。
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公共選修課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聽部分理論課程。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在選課之後,可以申請免聽,但必須完成作業、實驗等環節方可參加期末考試。學生應于開學第一周将免聽申請書交給任課教師,取得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免聽。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不能申請免聽。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申請理論課程的間斷聽課。因上課時間沖突或者有一定自學能力,學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課教師申請間斷聽課,聽課時間不得少于課程總學時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業、實驗等環節後方可參加期末考試。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不能申請間斷聽課。
第二十五條 必修課程及實驗實習環節考核不及格可以多次重修,及格後取得相應學分。選修課程不及格,學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門公共選修課程不及格者,不得選修其他公選課程,必須重修。對于成績不滿意的課程,學生也可以重修。重修考試要求與正常考試完全相同。學生重修課程,不能申請免修、免聽。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完各類課程,所獲得的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公共選修課和課外培養計劃除外)的學分至少應不少于其總學分的25學分,方可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論文環節的學習。
不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論文環節的學生,畢業信息不予注冊。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七條 所有學分課程必須進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必修課程的期末考核一律為考試。
第二十八條 考試課程采取百分制;考查課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同時采用學分績點制綜合考察學生學習質量。績點按如下規定确定:
百分制 績點
59.5以下 0
60-64.5 1.0
65-69.5 1.5
70-74.5 2.0
75-79.5 2.5
80-84.5 3.0
85-89.5 3.5
90-100 4.0
五級分制 績點
F(不及格) 0
D(及格) 1
C(中) 2
B(良) 3
A(優) 4
對課程的學習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即課程的績點與學分之積;某學生的總體學習質量用平均學分績點來表示,平均學分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結算一次,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住院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當在考核前持有關證明申請緩考,經學院同意、教務管理部門審批後緩考該課程;教務管理部門應将緩考學生名單及時通知開課單位。緩考學生須參加下一次同一門課程的考核,如有時間沖突則順延。
第三十條 學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課程,成績如實記載,考試通過後績點按原換算績點減去0.5記載,最低為0.5。因對考核成績不滿意重修的課程以及緩考的課程,成績如實記載,績點正常換算。
第三十一條 無故曠課,累計時間超過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作業、實驗完成量少于規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期末成績按零分記。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考試違紀、舞弊以及曠考,課程成績均按零分記。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取消留、降級制度。學生因學習困難較大無法跟原年級學習,可以申請到下一年級學習。申請審批手續應在每學期前兩周内辦理完畢。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注冊選課制度。學生各學期必須按《吉林大學學生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之後才能參加下一學期的選課、學習活動。休學學生應在休學期限屆滿前辦理注冊手續、參加選課,複學後參加教學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在一個長學期中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公共選修課和課外培養計劃除外,下同)的學分不足15學分者,将被予以退學警告。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将被予以退學處理:
1.在學期間被第二次予以退學警告者;
2.第一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30學分者,第二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65學分者,第三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95學分者,第四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20學分者,第五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45學分者。正常學制為五年的,第六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70學分者。休學學生的學分限定視休學時間确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完成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課程的學分即可畢業。提前畢業者,須在畢業學期的前一學期向學院提出申請,以便安排畢業論文、證書注冊等事宜。學生未完成全部學分,但距離專業總學分10學分以内,可以申請獲得結業證書;在規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學分即達到專業總學分,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吉林大學有關學士學位管理規定者,可獲得吉林大學學士學位。
第三十八條 通過輔修專業學習,達到該專業要求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書;通過第二學科專業學習并完成畢業論文,達到該專業要求,可獲得第二學科專業畢業證書及第二學科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