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大學生素質教育、促進吉林大學大學生學科競賽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保障支持系統順暢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大學生學科競賽,旨在營造校園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新活力、培育創新思維,提高學生動手實踐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團隊合作精神與競争意識,從而造就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的高素質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競賽是指實踐類競賽,分為國家級、省(部)級、校級。
國家級競賽是指國家政府部門或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全國性學術團體、行業學會(協會)組織的學科競賽;國際性學科競賽(含分區賽),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其他國際學術團體,或某國學術團體面向全球組織且參賽國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學科競賽。國際性學科競賽視同國家級學科競賽。
省級競賽是指省政府有關部門或省級學術團體等機構組織的全省或跨省區的學科競賽,以及全國性學科競賽在全國各大賽區的選拔比賽。
校級競賽是指由學校組織、學科面向覆蓋兩個及兩個以上學院的競賽。
納入學校競賽體系的競賽項目,須經學校職能部門确認。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吉林大學大學生學科競賽工作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長負責領導,教務處、校團委負責宏觀管理工作,并組織參加省級以上競賽和舉辦校級競賽。校團委負責主持“挑戰杯系列”競賽,教務處主持其餘學科競賽。
第五條 職責分工:
(一)教務處、校團委負責各級競賽的組織、宣傳與協調工作,落實經費、實施獎勵、總結交流;組織制定校級競賽章程及實施方案,組織校級競賽工作;成立競賽研究團隊進行專門教學研究、推進教學改革;組織落實省級以上競賽的承辦工作。
(二)承辦校級競賽的教學單位,教學副院長、學院分團委書記分工落實競賽實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及儀器設備,協助學校組織競賽專家做好競賽命題、評審等工作,做好競賽過程組織及頒獎工作,建設競賽文檔。
(三)參賽學生所在教學單位,宣傳競賽章程及實施方案,積極組織學生參賽;選派高水平教師進行賽前輔導,提供賽期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條 競賽參賽者原則上應為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學校鼓勵跨院、跨專業組成參賽隊。學生可以自願報名參加各學科校級競賽,校級競賽優勝者有資格參加省級競賽,省級競賽優勝者有資格參加國家級競賽。如競賽級别序列不連續,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優秀學生參加上一級競賽。
第七條 凡是由學校資助經費的競賽作品,知識産權均歸學校所有。競賽作品由競賽承辦單位,或學生所在單位負責存檔。
第三章 競賽獎懲
第八條 競賽所獲榮譽歸屬參賽學生、指導教師、責任學院和學校共有。學校将根據競賽級别、獲獎等級,對參賽學生、指導教師、優秀組織單位予以獎勵。一次參賽多次評獎的競賽項目,或同一競賽項目(參賽者)在不同級别競賽中獲獎,指導教師及參賽學生均按最高獲獎等級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指導學生參加省級以上競賽,學校為指導教師(組)核算相應的教學工作量。以團隊參賽的賽事,以隊為單位核算工作量,省級競賽每隊40個标準學時,國家級競賽每隊80個标準學時;學生單人參加的賽事,省級競賽每隊20個标準學時,國家級競賽每隊40個标準學時。
指導教師(組)指導學生(含團隊)獲獎,學校頒發獲獎證書,并按吉林大學校内津貼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參加國家級競賽,獲得競賽組委會頒發的優秀指導教師獎,學校對獲獎教師一次性給予獎勵津貼。
第十條 學校對獲獎參賽隊頒發“創新實踐成果獎學金”。獎學金由團隊負責人(第一作者)分配。獎勵标準執行《吉林大學本專科生創新實踐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參與指導學科競賽,教師(組)應獲得教學業績(成果)認定,應用于當年年度考核、職稱晉升、教學評優等工作。
競賽獲獎學生及創新成果,應用于評獎評優、推薦免試研究生、課外培養計劃學分認定等環節。
各教學單位須制定相應的“獲獎成果應用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每年評選優秀組織單位,予以表彰并發給相應的獎金。“優秀組織單位”每年度評選一次,分别評選國、省、校三級競賽優秀組織單位各一個。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各類競賽,須遵守相關章程、嚴守學術誠信。學校将依照吉林大學考風考紀等相關規定,對實施違反學術道德等行為的相關學生給予相應處分;在職教職工及單位責任人,按照吉林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處罰相關規定給予處分;如涉及法律問題,移交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