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專)科實習教學經費管理,提高實習教學經費的使用效率,确保實習教學質量,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實習教學,是本(專)科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獨立實習教學環節的統稱。
第三條 實習教學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實習教學的專項業務支出,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條 實習教學經費由各教學單位管理的實習教學經費和教務處集中管理實習教學經費構成,分别用于支持在市内(含校内,以下同)、外埠進行的實習教學。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實習教學經費預算,依據教務處制定的《吉林大學本專科實踐教學年度執行計劃》,依據實習教學大綱及不同學科不同環節實際運行保障對經費的需求,由學院與教務處共同編制,并報送财務處審批。
第六條 實習教學經費預算包括市内實習教學經費預算和外埠實習教學經費預算。
第七條 市内實習教學經費預算,用于專項支持各專業在長春市市區及校内開展的實習教學。教務處根據實習教學需求測算預算額度,由财務處下撥至各教學單位,由教學單位管理使用。
第八條 外埠實習教學經費預算,由實習運行費、實習基地建設費等構成。各教學單位使用外埠實習教學經費預算,應按教務處的具體要求進行申報。通過教務處審批的外埠實習教學預算經費,由教務處集中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及标準
第九條 市内實習教學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在校外實習的指導教師及實習學生的市内交通費、夥食補助費,接納實習教學校外單位的實習教學管理費、參觀費;實習教學資料費、耗材費等。
第十條 實習教學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實習教學指導教師及實習學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市内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接納實習教學校外單位的實習教學管理費、參觀費,實習教學資料費、耗材費,聘請實習教學單位技術人員指導費及授課酬金、保險費及疫苗接種費等。
第十一條 實習教學經費具體開支範圍及标準如下:
1.外埠實習城市間交通費:指實習教學指導教師落實實習任務、實習師生往返學校與實習地點以及實習期間租用車船等費用。學生乘坐火車(不含動車、高鐵),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席卧鋪票。指導教師城市間交通費按校發〔2014〕142号文件中規定标準執行;實習期間租車費按當地标準執行;指導教師其他辦公交通費憑票據報銷,但不得超過每人每天80元包幹标準。
2、外埠實習住宿費:指實習教學期間實習師生住宿費用。實習教學指導教師按校發〔2014〕142号文件中規定标準執行;實習學生按接收實習教學單位住宿标準執行,自行安排住宿,标準不高于50元/人天(含50元/人天)。
3、外埠實習夥食補助費:指外埠實習教學期間實習師生補助費。指導教師夥食補助費按校發〔2014〕142号文件中規定标準執行;學生補助費5元/人天。
4.校外單位實習教學管理費:指接納實習教學單位規定的教學管理費、出入實習地點證件費以及餐飲管理費等。按接收實習教學單位管理費标準執行。
5.參觀費:特指接納實習單位安排的觀摩教學費用、門票等。按接收實習教學單位規定标準執行。
6.實習教學資料費:指實習教學期間教學材料印刷費、複印費、專用記錄本、網絡費等。
7.耗材費:指實習教學中所消耗的材料(含低值品)費用。
8.校外人員指導酬金:指聘請接納實習教學單位的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導實習及授課費等,正高職人員前3天每人每天500元,後三天每人每天300元,依據學院出具的《校外實習指導教師聘任名單》報銷。
9.意外人身傷害保險費:專指田野考古實習、地質類野外實習、野外藝術寫生、工程類專業頂崗實習等在具有一定危險環境中進行的實習教學,購買的實習期間師生意外人身傷害保險費。按實際發生執行。
10.疫苗接種費:去野外特殊地區實習按衛生防疫規定應當為實習師生接種疫苗的費用。按實際發生執行。
11.市内實習交通費:指師生往返于校園、實習地點的市内交通費,憑公交票據報銷。
第四章 實習教學經費審批
第十二條 市内實習教學經費,由各教學單位依據教學計劃,根據教學實際發生費用,在預算範圍内由分管實習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審核,本單位财務負責人批準,到财務處報銷。
第十三條 外埠實習教學經費,由各教學單位依據實習教學執行計劃,根據實際發生費用,在預算範圍内由各單位提出“報銷申請”,經教務處實踐教學科審核、處長(财務負責人)批準後,到财務處報銷。各單位“報銷申請”須由承擔實習教學任務的系主任、實習隊長、教學副院長審核簽字。
第十四條 實習教學經費報賬,限定于自實習教學結束後20天内完成。本校指導教師及學生補助費列支,須轉入補助實領人工資卡中。
第五章 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各教學單位于每年末,編制當年實習教學經費決算,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依據決算情況安排下一年度的預算。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在保證完成實習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實習教學地點選擇應堅持“就近”原則,并盡可能建立穩定的實習基地,便于教學單位與接收學生實習的單位之間的相互交流與協作,提高實習效果,節省經費開支。
第十七條 凡實習教學不及格的學生,經個人申請、教學單位審批後可以重修實習,全部實習費用由學生本人擔負。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财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起實施,原《吉林大學實習教學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校教字〔2009〕108号)同時廢止。
教務處 财務處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