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嚴明學習紀律,規範學籍管理,結合《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辦法》、《吉林大學本科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現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吉林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吉林大學按國家計劃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時間到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向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辦理請假,請假手續最終需經教務處批準。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兩周之内可攜帶請假證明來校報到。未經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獲準後超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者除外。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招生辦公室按照國家招生規定依據教育部考生錄取數據對其進行錄取、入學資格複查。教務處對複查合格者予以學籍電子注冊,學生取得吉林大學學籍。
複查結論證明在學生考試報名、志願填報、健康狀況、考試過程、錄取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後發現的,同時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相關材料轉送生源省省級招生部門依法查處。
對以上情況的處理,由招生辦公室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書面決定并送達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新生入學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複查合格方可進行學籍注冊。患有疾病不宜在學校學習者,經教務處審批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的手續,但其不具有吉林大學學籍。在保留入學期間經治療康複,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複查合格診斷書,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并進行學籍電子注冊。複查不合格或者無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每學年開學兩周内按時到校,确認學籍并進行學年電子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籍,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進行學年電子注冊。學生應在入學次年起至畢業,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學年電子注冊。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七條 本(專)科各專業的學制由教育部統一規定,本科學生一般為四年,少數專業為五年,專科學生為三年。
第八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 (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為規定學制基礎上延長兩年。
第九條 學生在标準修業年限内可以自主安排學習進程,提前或不能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學生在标準修業年限内不能修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内容的,在學院教學辦公室指導下可進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獲得批準的可繼續在校學習。每次申請延長修業期為一學年,最多隻可申請兩次。并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第十條 在籍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二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休學和修業年限。
第三章 轉專業
第十一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嚴格審查後,可允許轉專業:
(一)符合學校招生政策,高考成績特别優秀,獲吉林大學新生入學獎學金者;
(二)按照學校特殊專業在校生選拔計劃,達到相關選拔要求者;
(三)經學校統一組織考試選拔轉專業相關專業錄取者;
(四)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由學校組織統一進行專業調整者;
(五)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确有某些突出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者;
(六)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适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第十二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允許轉專業:
(一)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
(二)經我校選拔錄取的藝術特長生、體育特長生;
(三)定向培養、保送生、特招生;
(四)入學滿二學年的學生;
(五)有考試違紀行為或其它紀律處分的學生;
(六)有轉學經曆者;
(七)教育部不允許轉專業的其它情況。
第十三條 經審查合格允許轉專業的學生,需按相關規定辦理學籍變動手續。學校組織統一調整專業者,由教務處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四章 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在校學習,可以申請轉出或轉入我校。申請轉入我校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拟轉入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
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我校指定醫院(吉林大學第一臨床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況,确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
第十五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允許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高考分數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通過定向就業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 拟轉出(入)學校與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 跨學科門類的;
(八) 應予退學的;
(九)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 我校學生轉出程序及辦法如下:
(一)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由學院經過集體研究決定同意後,院長在申請書上簽字,送交教務處。
(二)學生填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轉學)調整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經學校校長會議讨論同意,校長簽署意見後,報請吉林省教育廳批準。
第十七條 外校本科生拟申請轉入我校,按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拟轉入的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的審核由教務處審核,符合我校培養要求等條件的,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召開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并将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
教務處将轉學結果在學校網站上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束沒有異議的轉學申請批準後,由學生持所在學院開具的《學籍變動通知單》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八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可以休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辦理休學手續。
(一) 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五周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難暫時中斷學業者。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半年或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續休,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條 休學學生須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後,學生持所在學院開具的《吉林大學學籍變動通知單》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原在校的各種補貼停發,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二十二條 因病休學學生,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一周内提出複學申請,填寫《學籍變動通知單》,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學生複學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恢複健康,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繼續辦理複學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滿,由學院在《學籍變動通知單》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批準,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三)對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它高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取消其學籍。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或取消學籍:
(一)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學年最低分的:第一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25學分者,第二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55學分者,第三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85學分者,第四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15學分者,第五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45學分者。正常學制為五年的,第六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70學分者。
(三)在學期間被第二次予以退學警告者。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或取消學籍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退學或取消學籍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吉林大學學生退學審批表》,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退學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取消學籍由學校出具取消學籍決定書,同時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一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不辦理退學手續的,15日内學校注銷其學籍。退學手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 退學或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複學。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經考核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校年限超過規定學制兩年仍有課程不及格,按結業離校,不換發畢業證書。在規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學分即達到專業總學分,可以換發畢業證書。對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條 退學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年發給退學決定書;在校學習年限滿一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績,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由學校按照程序辦理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用。
第三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符合畢業、結業及換發畢業證書的學生,均按相關規定進行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為無效證書。對無效證書,學校将予以追回,難于追回的宣布證書無效作廢,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注銷已注冊學曆證書。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吉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2001版)同時廢止。其他校内有關文件涉及學籍管理内容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主。
第三十五條 對專科(高職)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