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拓展學生的發展空間,滿足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專業需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校教育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條 轉專業工作本着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全校師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在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副校長領導下,由教務處實施轉專業工作,負責全校常規性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過程與管理,并接受紀委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各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5-7人組成,負責轉專業工作日常事務的領導與監督。工作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成員由主管本科教學工作副院長和副書記、學院教學委員會成員等人員擔任,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接受學生咨詢與報名、審核拟轉出學生申請資格、做好申請轉入學生的面試錄取組織、轉入後學分認定等工作,同時對學院轉專業工作的規範性進行監督。
第三章 轉專業受理
第五條本科學生轉專業分為以下三種渠道:“新生獎學金”獲得者自主申請;考試選拔轉專業;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相關政策,有特殊專長或有特殊困難者轉專業。
第六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嚴格審查後,可允許轉專業:
(一)符合學校招生相關政策,高考成績特别優秀,獲吉林大學新生入學獎學生者;
(二)按照學校特殊專業在校生選拔計劃,達到相關選拔要求者;
(三)經學校統一組織考試選拔轉專業相關專業錄取者;
(四)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由學校組織統一進行專業調整者;
(五)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确有某些突出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業務專長者;
(六)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适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第七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允許轉專業:
(一)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
(二)經我校選拔錄取的藝術特長生、體育特長生。
(三)定向培養、保送生、特招生。
(四)入學滿二學年的學生。
(五)有考試違紀行為或其它紀律處分的學生。
(六)有轉學經曆者。
(七)教育部不允許轉專業的其它情況。
第四章 轉專業工作流程
第八條 “新生獎學金”自主申請轉專業
根據《吉林大學新生入學獎學金評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學校每年評選“吉林大學新生入學獎學金”,并允許獲獎學生報到後在校内申請重新選擇專業(部分專業控制轉入),具體操作流程由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考試選拔轉專業
(一)全校統一考試選拔
全校統一考試選拔轉專業面向全校在籍普通高校教育全日制本科一年級學生,且未調整過專業的。
各學院每學年按照一定比例制定相應的拟接收及轉出專業計劃,學生自願報名,學院按照轉專業報名計劃要求對申請轉出學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學校統一組織轉專業筆試,各學院按照規則進行面試,并按照接收名額和學生的綜合考核情況确定拟錄取人選。
(二)特殊專業在校生選拔轉專業
為培養拔尖創新型基礎學科人才,學校每年組織“拔尖計劃及卓越計劃”選拔,具體操作流程見教務處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十條 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确有特殊專長的,确有特殊困難的轉專業
(一)學生在某專業領域确有特殊專長能夠适應其它專業的學習,并且有相應的專業特長的相關論文、競賽成績或者其它支撐說明,有兩位以上專家推薦,接收專業轉專業工作小組同意,轉專業領導小組予以認定的,可以調整到其它專業就讀。
(二)确有特殊困難的,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适宜在新專業繼續學習的,如學生由于疾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如在不退學情況下,經領導小組認定,可以調整到其它專業就讀;學生學業能力不适應現有專業學習,由學生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領導小組認定,可以調整到其它專業就讀。
第十一條 轉專業學生需要辦理學籍變動手續,具體參照《吉林大學本專
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轉入學院相關要求,或在轉入新專業後學習有困難的,可申請降至下一年級,新學院應對其予以幫助。
第六章 轉專業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各種類型轉專業工作必須嚴格遵守相關選拔标準,不可有悖轉專業工作精神。
第十四條 轉專業工作參與人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學校文件工作流程進行操作,一經發現違規、違紀行為,将按照《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及《吉林大學本科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嚴肅處理。如有違法行為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機關。
附則
第十五條 專科生轉專業僅參照學生學習有特殊困難這一項進行操作,無其它操作類型。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本科學生考試選拔轉專業實施辦法》(校發[2003]74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