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

發布時間: 2016-09-29點擊: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授予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和《吉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遵守正當程序,保障學術自由,維護學術聲譽。

  第三條 凡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遵守科學道德和學術規範,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标準,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吉林大學本科畢業生,可按照本工作細則的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标準

  第四條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吉林大學按國家計劃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達到下述學業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學士學位:

  (一)完成本科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個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并取得畢業資格;

  (二)能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受記過及以上處分且未解除處分的不授或緩授學士學位。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标準

  第六條 我校成人脫産班、夜大、函授、網絡教育、自學考試(須我校為主考學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符合下列規定及條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一) 完成本科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個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并取得畢業資格,能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 本專業主幹課和實驗、實習課平均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課程合格。

  (三) 通過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外語考試(外語考試成績有效期為四年)。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在學期間考試作弊者;

  (二) 在學期間經補考及格課程累計兩門(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八條 吉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全面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

  第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本科生培養單位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位授予資格審查,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

  (二)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通過畢業資格審查的學位申請者學位授予事宜進行審議,做出是否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并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備案。

  (三)教務處在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授予學士學位,并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備案後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四)凡在畢業離校時未獲學士學位者,在半年以上、兩年以内達到我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經學生本人申請,可以按上述程序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吉林大學成人教育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六條标準向教務處報送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

  (二)教務處将申請成人學士學位情況彙總,由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學位授予事宜進行審議,做出是否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教務處根據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彙報并備案,頒發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四)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補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第五章 不授學位、緩授學位及撤銷學位

  第十一條 不授或緩授學士學位

  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受記過及以上處分不授或緩授學士學位。

  對于受記過及以上處分且畢業時間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經本人申請、本科生培養單位及其畢業後所在工作或學習單位對其表現做出鑒定并推薦、教務處審核批準後,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讨論其學位授予事宜。對堅持錯誤不改,或對錯誤雖有認識,但表現不好的,不讨論其學位授予事宜。

  第十二條 撤銷學士學位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校應撤銷其已獲得的學士學位:

  (一)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各類考核成績的。

  (三)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存在各類嚴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

  (四)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存在其他舞弊作僞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标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士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即嚴肅處理,并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申請者在向我校申請學位的同時不得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十五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由教務處頒發學士學位證明書為憑。

  第十六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工作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自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通過之日起實施。原《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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