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211工程”三期建設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确保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預期目标的實現,根據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和财政部聯合發布的《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設總體方案》、《“211工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以及《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方案》,結合吉林大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教育部專家組論證及審核,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目标确定為:通過“211工程”三期建設,使重點建設的優勢特色學科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新興交叉學科得到發展壯大,學科結構和布局進一步優化,學科整體水平顯著提升,學科建設實現新的突破,若幹學科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着重提高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造就一批學術領軍人物和學術帶頭人,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整體水平顯著提高;進一步完善與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發展相适應的公共服務體系。将我校建設成為培養創新人才和解決科技、經濟及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基地,加速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進程,努力将我校建設成特色鮮明、優勢突出、部分學科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的國際知名大學。
第三條 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分為三個部分: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創新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項目、校内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具體如下:
(一)重點學科建設項目:
新物質創造與化學轉化的基礎研究
汽車與工程裝備先進設計制造
地質資源探查增儲與地質環境修複
前沿數學與科學計算
重要人獸共患病與動物重大疾病防控
超高壓等極端條件下的物質新結構與新效應
車輛新材料與先進加工技術
現代農業裝備理論與關鍵技術
生物大分子結構-功能與重大疾病的防治對策
軟件科學與智能信息處理
重大神經系統疾病綜合診治與研究
前沿光電材料與器件物理
道路智能交通系統關鍵技術
東北亞岩石圈演化與礦産資源聚集
傳統病理學的發展前沿--病理生物學與再生醫學
文化軟實力與中華民族精神家園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論與實踐
數量經濟理論創新與中國重大現實經濟問題研究
東北亞區域經濟、政治、曆史與社會發展
生物信息學與分子、納米醫學和植物逆境調控前沿技術研究
軍用先進技術研究
(二)創新人才培養和師資隊伍建設項目
(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大型貴重儀器設備資源共享系統
校園計算機網絡
數字圖書館
實驗動物中心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吉林大學“211工程”項目法人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211工程”建設項目從規劃到實施、從資金使用到工程質量等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五條“211工程”辦公室作為吉林大學“211工程”項目法人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211工程”建設項目的歸口管理工作,代法人組織負責“211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論證、立項、建設、驗收以及“211工程”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采取“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項目負責人兩級管理的管理模式。
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實行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創新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項目、校内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實行“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領導下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适應本項目建設和發展需要的内部管理模式。
第七條各項目負責人、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校“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代表提名,經校“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審定後由學校聘任。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工作職責:
1.根據項目建設目标,在學術委員會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完成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建設任務,實現預期建設目标;
2. 根據項目建設需要确定項目建設内部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組織制定項目内部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3.根據項目建設目标組建項目建設團隊,實施項目建設;
4.負責管理項目建設資金,組織編報項目建設年度資金預算、決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項目資金安全;
5.組織項目做好年度總結、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6.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學術委員會主任工作職責:
1.負責組建項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由項目建設相關學科、相關領域的校内外專家、學者組成;
2.組織審議項目建設合同,确定項目建設目标和建設内容;
3.組織項目學術委員會根據項目建設目标,确定項目的研究方向和重大科研選題,推進與國内外的學術交流,促進學科建設與創新;
4.組織審議項目建設年度資金預算、決算報告等;
5.組織審議項目建設年度總結、中期檢查報告、項目驗收報告;
6.負責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監督,組織審定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學術的其它重大事項。
組織實施
第十條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項目建設過程實行合同制管理。
1.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乙方)與學校“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甲方)簽訂“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合同書。
2.合同書内容必須依據國家教育部、發改委批複的創新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方案、重點學科建設項目申報書或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定,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合同具體條款詳見《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合同書》。
第十一條在學校“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的領導下,“211工程”辦公室依據“動态管理、滾動支持、績效評估”的原則,結合實際建設需要,實施項目宏觀管理,有機調控和使用建設資金,實行項目建設績效考評機制。
1.學校結合項目年度總結、中期檢查等過程管理工作,對項目年度(中期)建設成效、投入産出效益、下階段建設資金預期使用效益進行論證和評價,調控項目建設資金,激勵項目建設。
2.重點學科建設項目依據本項目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模式,可調整部分建設資金比例,增加建設成效顯著的建設方向或建設團隊資金投向,實行獎勵性建設。
3.學校對在“211工程”建設中成績顯著和效益突出的項目及項目組成員,将給予表彰和獎勵。
4.項目負責人可依據項目建設情況,對項目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團隊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建 設 資 金
第十二條 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資金為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是中央專項資金和學校自籌資金。
中央專項資金分發改委項目建設資金和财政部項目建設資金,重點用于重點學科建設項目、創新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項目。學校自籌資金主要用于校内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學校“211工程”三期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統一管理、集中核算、預算控制、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對“211工程”三期建設資金實行預算額度控制,根據項目進展和建設效益情況滾動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 學校“211工程”三期建設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擠占。所有與項目經費使用有關的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财經紀律,接受學校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學校“211工程”三期建設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各項目須根據實際建設需要制定本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儀器設備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211工程”儀器設備的購置、使用與管理遵循“服務目标、合理匹配、專管共用、資源共享、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十八條 各項目應在年度資金預算中提出儀器設備年度購置計劃。“211工程”辦公室對計劃進行資金審核,交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設備論證和審核,招标與采購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執行采購。
第十九條 學校“211工程”儀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須注重提高效率和資源共享,各項目要避免與“985工程”等重大項目建設重複購置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和共享情況作為重要指标納入學校對“211工程”建設項目的綜合考評體系。
第二十條 學校“211工程”儀器設備的購置、論證、使用與管理具體按《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儀器設備購置與管理辦法》執行。各項目須根據實際建設需要制定本項目儀器設備的購置、使用與管理辦法。
檢 查 驗 收
第二十一條 吉林大學“211工程”三期建設項目實行全程監理制。
1.在學校“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的領導下,“211工程”辦公室組織成立項目監理小組。
2.項目監理小組由相關職能部門人員、項目學術委員會部分成員、相關學科教師等擔任。監理小組直接受學校“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委托,負責檢查、反饋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3.學校依據監理小組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或與項目負責人溝通,反饋項目建設意見,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問題;或責成項目學術委員會向項目負責人進行質詢;或直接中止項目建設合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211工程”建設項目,開展不定期抽查、年度總結、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等過程管理工作。
1.不定期檢查。“211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織指派“211工程”辦公室或委托項目監理小組,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以便及時了解項目進度,發現和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年度總結。各項目需于各建設年度末,提交項目建設年度總結報告。“211工程”辦公室将會同有關部門依據項目建設年度總結報告評價項目建設成效,并将結果上報學校,為項目下一年度建設和資金撥付提供參考。學校按國家相關要求,彙總項目年度報告,年度資金預、決算等資料,形成學校年度總結報告報國家教育部等有關部門。
3.中期檢查。學校對各項目建設目标實現和任務完成情況、項目管理體制運行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項目的投入産出效益、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及共享情況、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中期檢查和評估,并組織各項目接受教育部組織的中期檢查和評估。
4.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後,各項目向學校提交驗收總結報告,由學校組織專家依據已簽定的《合同書》,先行對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限期整改後,進行二次驗收。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學校将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在此基礎上,學校組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專家會同相關部門對學校進行的項目驗收。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人員在建設期内獲得的科研成果應注明:該項成果得到“吉林大學‘211工程’項目”資助。英文為: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211 Project”of Jilin University。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吉林大學“211工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