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1年11月7日吉林大學校長辦公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加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精神,結合學校科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利用基本科研業務費開展自主選題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
基本科研業務費,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設立并撥入學校指定賬戶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
撥入學校指定賬戶的基本科研業務費,專款專用,由學校财務管理部門集中核算。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師、在校研究生等科研人員在科研領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創新性的自主選題的科學研究和學校參與國家項目競争前的培育。
第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分配與使用應有利于學校營造鼓勵自主創新和培養創新人才的科學研究氛圍,應以提高學校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顧性分配。
第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分配按照科學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以校内科研項目立項的方式予以資助,不提取管理費。
第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的項目按預算制課題方式管理,并實行追蹤問效制度,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具體分配、使用、考核等全過程由校長為組長、分管科技工作和财務工作的副校長(總會計師)為副組長,包括科技、社科、人事、财務、研究生院、教務、國際合作、學科辦、團委、規劃辦等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在内的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由科技處組織實施,并建立工作會商制度,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增強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支持重點與範圍
第八條 依據《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的意見》(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基本科研業務費重點支持自然科學類40周歲、人文社會科學類45周歲以下青年教師、在校學生在科研領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創新活動和我校參與國家項目競争前的培育。經費使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開展新興學科研究。支持青年科研人員或團隊在一些新興學科領域開展前瞻性研究。
2.開展交叉學科研究。支持我校以科學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排的重大需求為導向、以交叉學科和複雜體系研究為對象開展交叉研究。
3.開展重大現實與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支持青年教師參與社會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及學科建設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4.開展對具有創新思想的科研人員、團隊及學生自主選題研究的支持。
5. 博士畢業生研究資助。支持尚未獨立承擔國家級各類科研項目的在我校從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畢業生,在基礎研究等領域開展自主選題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主要資助項目為青年教師和學生創新研究項目、科學前沿和學科交叉項目、創新團隊和平台基地建設項目及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包括:
(1)青年教師創新項目;
(2)種子基金與重大交叉學科培育項目;
(3)科學前沿與交叉學科創新項目;
(4)創新團隊培育項目;
(5)傑出青年教師培育項目;
(6)平台基地建設項目;
(7)學生創新項目;
(8)引智基金及重大國際合作啟動項目。
第十條 每位負責人隻能同時承擔一項在研的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
第十一條 申報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時,項目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近期的關于該自主科研項目内容的檢索查新報告。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與國家競争性選題重複,或與企事業單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進展的科研項目重複的研究。
除項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識産權外,基本科研業務費也不得資助與國際上已做過的工作重複的研究。
第十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除種子基金項目外,應按相應程序通過評議、評審和驗收。項目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項目資助方案在校内公示無異議後,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确定後,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應代表學校與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任務書。
簽訂項目任務書時,項目負責人應同時提供根據項目任務書編制的項目研究分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 各類項目主管部門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實行動态追蹤管理,進行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情況總結報告。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由于承擔者的主觀原因而不能正常運行和完成的,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經績效評價,研究進展突出的項目可向各類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繼續支持,并按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立項程序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要加強課題庫建設和管理,結合上年度經費規模和下年度預算控制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課題申報、評審、遴選排序、公示等工作,并将當年評審通過的課題納入校内基本科研業務費課題庫,同時,及時上傳至教育部、财政部建立的“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台”。
第十七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公開發表時,應以适當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
學校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經費使用
第十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經費使用嚴格按照項目的預算執行。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所資助的項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可開支範圍合理編制經費使用預算,不得随意虛增或虛列支出。項目經費使用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要求合理安排,以保證項目經費預算的執行進度。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經費卡應與項目一一對應,獨立核算。
第十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小型儀器設備購置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消耗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含出差補助)及市内交通費。
(五)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際學術合作和學術交流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簽證費等費用。
(七)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論文論著出版費、版面費、文獻資料檢索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專用軟件購置費、專利申請與保護費等。
(八)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進行學術指導所發生的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基本科研業務費各項費用的開支标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也不得用于為其他科研項目配套、用于實驗室等科研基地的運行費用,嚴禁以任何方式謀取私利。
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二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研究期限兩年以上的項目研究經費原則上分兩個批次撥付。
第二十一條 學校财務管理部門根據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經費預算按項目執行年度結算,并執行結餘經費收繳制度。
為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截至每年6月30日項目支出預算率不得低于50%,截至每年9月30日項目支出預算率不得低于75%,項目負責人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項目借款清理完畢,财務處以該日為時點對各項目經費進行清理并通報所有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和經費結餘情況。對于因未能按預算進度執行而形成的結餘經費,一律按教育部規定,在年度決算時收回學校。
第二十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情況,要自覺接受财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各部門基本科研業務費實施方案以及各類資助項目的評審實施細則,報科技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及學校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