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10年第十二次黨政聯席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讨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适應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要求,進一步繁榮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實現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項目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項目管理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以改革創新的精神積極推動科研創新。
第三條 堅持“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為教師營造生動活潑、求真務實的學術環境。
第四條 我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要加強基礎研究、強化應用研究、鼓勵交叉研究,充分發揮學科綜合優勢,以項目研究推動理論創新、産出精品成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五條 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項目按性質分為縱向項目、橫向項目、國際合作及港澳台項目、學校項目。
縱向項目指經具有科研規劃職能的政府部門批準立項,列入國家或地方政府科研規劃,研究經費由政府部門提供的項目。
橫向項目指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托,經費由委托單位或合作單位提供并實際劃入學校賬戶,未列入國家或地方科研規劃的項目。各級學會項目列入橫向項目。
國際合作及港澳台項目指由中國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的各種政府及非政府組織設立并提供研究經費的各類研究項目。
學校項目指由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資助立項,或由學校其他職能部門、單位資助立項并經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審批認可、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的各類項目。
第六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縱向項目按類别分為國家項目、部級項目、省市項目、其他項目。
國家項目: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國家教育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國家藝術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部級項目:教育部、中央其他部委規劃或專項任務項目。
省市項目: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吉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吉林省教育科學研究項目、長春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長春市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及經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審批确認的其他省市政府部門項目。
其他項目: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其他縱向項目。
第七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項目級别及經費額度等因素,分為A、B、C、D、E五類。
A類項目:
①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
②教育部重大課題攻關項目
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④可支配經費達30萬元及以上的縱向項目
⑤年度到款達50萬元及以上的橫向項目
B類項目:
①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
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其他項目(獲項目經費20萬元及以上)
③教育部基地重大項目及其他重大研究項目
④可支配經費達20萬元及以上的縱向項目
⑤年度到款達30萬元及以上的橫向項目
C類項目:
①國家社科基金其他項目
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其他項目(獲項目經費20萬元以下)
③教育部社科研究其他項目
④可支配經費達5萬元及以上的縱向項目
⑤年度到款達10萬元及以上的橫向項目
D類項目:
①吉林省社科基金項目
②吉林省軟科學項目
③可支配經費達2萬元及以上的縱向項目
④年度到款達5萬元及以上的橫向項目
E類項目:
其他校外項目及學校項目
國際合作及港澳台項目按項目來源渠道及所獲得的經費額度分别按縱向項目、橫向項目确定類别。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八條 各類項目立項應立足于學科前沿,突出創新性;論證充分,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資料積累;課題組人員結構合理,擁有較強的研究力量。
第九條 申報國家項目、部級項目、省市項目,經各單位學術委員會推薦,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審核後上報。鼓勵各單位學術委員會組織召開科研項目論證會等加強對申報工作的指導。
第十條 申報學校項目,由各單位學術委員會推薦,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報主管校長批準。
第十一條 除橫向項目外,申報人不得同時申報兩個同類别項目;在研項目未通過鑒定和驗收的不得申請同類别新項目。
第十二條 申請橫向項目需填寫《吉林大學科研項目認定書》,并提交委托合同書,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及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審核,經費撥入指定學校賬戶後,方可立項。
第十三條 申請确立為橫向項目時,首批到賬經費不得少于1萬元。
第十四條 自籌經費類項目須在經費撥入學校賬戶後方可立項,按立項部門确定項目類别,其經費使用按橫向項目管理。
第四章 子項目的設立
第十五條 A類項目、B類項目可以申請設立子項目。其他類項目不得申請設立子項目。子項目作為獨立項目單獨建卡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為科研項目的子項目及進行經費分配,須符合立項管理部門的項目及經費管理規定;子項目負責人須為總項目課題組主要成員;縱向項目設立的子項目數量依據經立項部門批準的項目申報書确定,橫向項目設立子項目原則上不能超過四項;子項目所獲經費總和不得超過總項目獲經費總額的40%。
第十七條 縱向項目設立子項目時,單一子項目所獲經費不得少于2萬元;橫向項目設立子項目時,單一子項目所獲經費不得少于5萬元。子項目依其所獲得的經費額度确定項目等級。
第十八條 首批項目經費到達學校賬戶三個月内,項目負責人應向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提交子項目設立申請,并與子項目負責人簽訂協議書,明确子項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計劃、成果形式、起止時間及經費額度等。
第十九條 總項目負責人在校内職稱評聘時,項目經費按原批準經費統計;在校内核算津貼分配時,按實際支配經費統計。子項目負責人項目經費按實際獲得項目經費統計。
第五章 項目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類項目立項後,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并按照《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使用經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将項目管理納入本單位的日常工作,在時間、人力、物力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其研究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哲學社會科學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檔案,及時跟蹤、掌握科研項目研究進展情況,主動配合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做好各級各類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對各類在研項目的中期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 項目的調整、變更與中止
(一)項目立項後,未經項目批準部門或委托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或中止項目的進行。
(二)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由其負責人通過所在單位向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報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三)在研項目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項目負責人,由其負責人所在單位上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未通過鑒定和驗收的項目,須按相關立項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按立項部門有關規定對下列情況的項目予以撤銷處理:
(一)無故未按期完成的項目。
(二)項目中期檢查時,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的項目,或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項目的條件和能力。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名稱。
第二十七條 對撤銷的項目,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追回項目經費,其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報新項目,并對所在單位申報新項目時限額申報。
第六章 鑒定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學校項目完成後,負責人須填寫《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項驗收審批書》、《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項鑒定審批書》等相應表格并提交相關結項材料,由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其他各類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按立項部門要求提出結項申請并報送結項材料,經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審查後按相關規定報送立項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項目成果出版或發表時,須在适當位置注明成果所屬項目及資助部門或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立項部門有明确管理辦法的,按管理辦法執行;立項部門無明确管理辦法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3年公布的《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