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 吉教科研〔2006〕2 号
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全省教育科學研究的管理,提高規劃課題的研究質量,促進全省教育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根據《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 織
第一條 吉林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是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的,由省教育廳、教育科研單位與學校的領導、專家和學者組成,是具有對全省教育科學研究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管理等行政職能的領導機構,負責全省教育科學研究的規劃、組織、協調及各類課題的審批、督查、鑒定、推廣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重要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全省教育科學研究基地建設和骨幹培訓工作,負責全省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和獎勵工作。
第二條 吉林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教科辦”)是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吉林省教育科學院),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條 課題研究的指導思想。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研究,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積極探索,開拓創新,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實踐服務,為教育決策服務,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服務,全面發展和繁榮教育科學。
第四條 課題的立項周期。吉林省教育科學研究規劃與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步運行,以5年為一個周期,實行“五年一大年,兩年一滾動”的申報制度。規劃工作一般以《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指南》(以下簡稱《課題指南》)的方式進行。《課題指南》一般在前一個5年規劃最後一年的第四季度發布并組織申報;在每5年規劃第一年的第一季度評審和立項,第二季度開始實施。在5年規劃期間,根據實際需要,每1—2年組織一次滾動課題的申報、評審和立項工作。對于急需研究的少數重要課題,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可單獨立項。
第五條 課題的分類。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主要分為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即規劃課題)兩個類别。申報者可自行選擇。
每項課題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3年;每項課題的最終成果必須含有研究報告。最終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研究期限一般為1年左右;最終成果形式為論文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左右;最終成果形式為專著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5年。
第六條 課題立項的基本原則
1.對教育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作用;為教育決策提供必要的理論依據或實踐經驗;對教育理論的發展具有豐富、創新的學術價值。
2.課題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實,論證具體,方法科學,措施可行。
3.課題負責人及主要成員具備按時完成研究任務的能力和條件。
第三章 申 報
第七條 《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課題申報,受理時限為1—2個月。
第八條 凡是在吉林省教育系統工作的(包括教育科研和教育行政部門,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等)、具有副教授(或相當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能主持或承擔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研究的工作的均可以申報。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須有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或縣(區)以上教育科研主管部門的書面推薦意見。
第九條 各類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應由課題負責人出面申報。課題負責人必須實際主持課題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擔實質性任務。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申請人同時隻能申報一個課題;每項課題限報一名負責人。未結題者不能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可參考省教科辦發布的《課題指南》規定的選題範圍,确定具體的課題題目并設計實施方案,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選課題進行申報。按照要求填寫省教科辦統一印制的《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課題申請·評審書》)。申報者所在單位必須認真審核《課題申請·評審書》中填寫的各項内容,實事求是地評價其研究能力和學識水平,簽署明确意見,加蓋公章并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一條 省教科辦是各類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申報受理單位。《課題申請·評審書》應先報送各縣(市、區)、市(州)教科辦、各高等學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門,由其審核、簽署明确意見,加蓋公章并集中上報省教科辦;省直屬單位或部門可直接申報。特殊情況下也可由課題負責人直接向省教科辦申報。
第十二條 省教科辦在受理申報時,收取一定的課題評審補償費。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三條 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在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省教科辦具體負責資格審查和組織評審工作。
重點課題評審的基本程序為:
1.資格審查和分類。省教科辦按本辦法和申請書的要求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活頁匿名初評。評審組成員依據統一制定的評審指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課題活頁論證部分進行匿名初評。省教科辦按初評分值高低選出拟立項數2-3倍的課題申請書,進入會議綜合評審。
3.會議綜合評審。對進入綜合評審的課題,由評審組主審專家分别介紹情況,經過充分讨論協商,以無計名投票方式産生本組拟立項課題;由主審專家填寫評審意見和建議,由評審組組長簽署評審組通過的立項意見。
4.省教科辦對各組通過的拟立項課題進行審核、彙總和綜合平衡,并提出課題經費資助方案,報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
5. 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對拟立項課題和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在充分讨論、集體評審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加投票人數須超過領導小組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為有效;贊成票須超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批準立項。
6.規劃課題主要依據評審組專家意見,由省教科辦彙總和綜合平衡後報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四條 評審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凡涉及與自己有關的課題,一律采取回避措施,但保留個人的表決權。
第十五條 課題評審基本原則和标準:
1.必須符合省教育科學研究立項指導思想,具有正确的研究方向。
2.能夠推動教育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
3.能夠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4.能夠為教育決策提供理論依據和科學論證,具有重要的咨詢作用。
5.課題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體,方法科學,措施得力,論證充分,經費預算合理。
6.注重向青年學者傾斜,适當照顧少數民族地區及邊遠地區。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課題經費主要由省教育廳下撥,由省教科辦統一管理,實行一次核定(課題審批立項時一次核定)、分期下達。
第十七條 課題經費主要用于資助“重點課題”。“規劃課題”研究經費原則上由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開支範圍主要限于該課題研究所必需的資料費、調研差旅費、小型會議費、成果印刷費、鑒定費等。
第十九條 資助經費撥至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由該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代管并負責監督,課題負責人全面負責經費的使用。課題進行中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和所在單位财務部門應按規定分别報送經費使用報表和如實編制課題資助經費決算表。
第二十條 對不按要求報送課題研究及經費使用情況的課題,将緩撥下次經費;對因故被批準中止課題研究的,将停撥剩餘經費;對無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課題研究的,将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條 課題立項後,省教科辦将向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發《立項通知書》,并向其主管部門發《課題立項通報》。有資助經費的課題,應按通知批準資助的金額編制經費開支計劃,及時報送,經審核批準後,方予撥款。逾期未報者,按自動放棄立項處理。
第二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批準通知後,應盡快确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在三個月内組織開題,并及時将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省、市(州)教科辦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課題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由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或所屬科研管理部門與省教科辦共同實施管理。省教科辦對全部課題負有管理職責,在主要抓好重點課題管理工作的基礎上,指導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和所屬科研管理部門等委托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加強領導和管理,在時間、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給予支持和保證。各高等學校及科研管理部門應對所立課題進行指導和管理;各市(州)、縣(市、區)立項的課題,該市(州)、縣(市、區)教科辦應列入工作計劃實行統籌管理。課題管理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和抽查制度;重點抓好課題的開題、中期和後期管理工作,嚴把課題的開題啟動關、研究進度關、學術質量關和經費使用關。省教科辦會同有關管理單位和部門,加強對課題研究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及時通報、交流課題研究的信息、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必須在每年12月末以前向省教科辦提交課題研究的年度書面報告,主要包括課題研究的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研究計劃。逾期不報或拒報者,緩撥經費或直至取消立項。
第二十五條 立項課題不得随意改變研究計劃和方案。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請示,經所在單位同意,市(州)教科辦或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報省教科辦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要變更的課題,将不予結題。這些重要情況有: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變更課題名稱;
3.變更成果形式;
4.對研究内容作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完成時間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銷課題。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省教科辦将撤銷課題: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4.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5.獲準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嚴重違反财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請新課題。
第二十七條 省教科辦每年将彙總課題檢查情況,提出本年度課題執行報告,在向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彙報的同時,通報有關管理部門,并在網上公布。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課題設立實驗學校(實驗基地)、開展評獎活動、刻制課題組印章的管理。
課題設立實驗學校(實驗基地)和開展評獎活動,事前須經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同意,市(州)教科辦或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報省教科辦備案。
課題設立實驗學校(實驗基地)要嚴格掌握标準,适當控制數量,确保指導到位,并應得到實驗學校(實驗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
課題開展評獎活動要有明确的評獎标準,比較規範的評獎辦法和程序,防止過多過濫過于随意,評獎結果須報省教科辦備案。
課題組原則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單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 鑒定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凡是省級教育科學規劃立項課題,在完成研究計劃後都必須進行結題,否則視為未完成課題研究任務。
結題形式分兩種:鑒定結題和非鑒定結題。重點課題及最終成果原則上必須進行鑒定結題。凡通過鑒定的課題,由省教科辦辦理結題手續。一般規劃課題及最終成果應盡可能進行鑒定結題;對于組織鑒定有特殊困難的,經申報批準後,可進行非鑒定結題,即由省教科辦組織同行專家對其成果進行審定。凡通過審定的課題,由省教科辦辦理結題手續。
第三十條 課題在按研究計劃完成研究任務後,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可向省教科辦及其委托管理機構提出結題申請,并對結題形式提出意見,同時報送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及主要成果等。省教科辦及其委托管理機構視成果等具體情況确定結題事宜。凡鑒定結題的,由課題負責人填寫《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鑒定驗收書》;凡非鑒定結題的,由課題負責人填寫《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審批書》。
第三十一條 鑒定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與省教科辦共同組織,也可由省教科辦單獨組織或委托管理機構組織。
鑒定一般包括會議鑒定、通訊鑒定和集中鑒定(即集中多項課題,由省教科辦聘請專家統一組織鑒定)三種方式。 “省重點課題”一般可采取通訊鑒定方式,少量需進行會議鑒定的課題,須經省科辦及其委托管理機構同意;“省規劃課題”一般可采取集中鑒定方式,也可在完成研究任務後,直接履行結題手續。成果鑒定所需費用由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 鑒定組一般由3—7名專家組成,其中會議鑒定5—7人,通訊鑒定3—5人。鑒定組至少應包括1—2名學科專家組成員。鑒定組專家人選由省教科辦或委托管理機構确定。課題組成員包括顧問不能擔任本課題鑒定專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鑒定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課題組應至少提前兩周向鑒定組專家提供《鑒定申請書》一式3份、《課題申請·評審書》複印件一式5份、《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鑒定驗收書》一式5份,研究成果主件(研究報告等)、必要的附件、成果公報(供網上發布)等相關材料一式5份。
鑒定組專家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鑒定意見。鑒定組組長形成綜合鑒定意見并填入《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鑒定驗收書》。
凡通過鑒定的課題視為結題,由省教科辦向課題負責人頒發《課題驗收證書》。課題負責人應将完整的鑒定材料2套送省教科辦存檔。
第三十三條 未通過鑒定的課題,允許課題組在半年内進一步修改、完善,屆時重新申請鑒定;仍未通過鑒定者,按課題未完成處理。
第八章 推廣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已通過鑒定驗收的課題研究成果,課題負責人及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及省教科辦,應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以宣傳和推廣,促進其發揮作用和效益,特别是對優秀的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應用性研究成果,應及時召開報告會或向有關部門推薦,使其擴大影響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五條 凡通過鑒定驗收的課題最終成果,在公開出版時,應在封面及扉頁上标明“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研究成果”字樣。
第三十六條 省教科辦每兩年舉行一次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研究成果評獎活動,重點獎勵鑒定驗收的課題優秀成果;每5年出版一次吉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優秀成果選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教育科學研究領導小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