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合同管理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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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    發布時間:2012-04-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吉林大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依法規範和完善各類合同的審查、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程序,明确各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保證各類合同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第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學校及各職能部門、下屬非法人單位(以學校名義)與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之間訂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勞動合同以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辦學合同、科研合同、融資借貸合同、基建修繕工程合同、物資采購合同、投資合同、捐贈合同等。
本細則所稱合同,包括合同、協議,以及其他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書。
人事聘用和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學校所簽合同按照性質、所涉金額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關系較為複雜、合同金額較大、對學校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學校資産産權變動的合同以及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合同,為重大合同,其他為一般合同。
第五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授權、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學校對科研、采購、捐贈和部分基建類合同實行專項歸口管理,除本細則有明确規定外,該類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依照各類事務管理的有關辦法,實行專門管理。
因工作需要,各部門和單位可對各自主管範圍内需要學校概括授權審批辦理的合同事項,比照專項歸口管理合同向學校申請概括授權,學校依部門和單位的申請,通過規範性文件或其他方式将有關事項的合同審查簽訂權等概括授予有關機構或人員。學校概括授權合同的管理,比照專項歸口管理合同進行。
除專項歸口管理和概括授權的合同外,學校各職能部門和下屬非法人單位代表學校對外簽訂合同,均應書面申請校長授權。
任何情況下,包括專項歸口管理和概括授權的合同在内,所有合同涉及學校财務支出和資産變動的,都須經由财務處、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并提出意見,必要時需由審計處出具審計意見。
第六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
第七條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合同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實履行合同,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三)有效監控合同,保證資料的完整性;
(四)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應當重視對合同的管理,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學校合同由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業務主管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十條 政策法規辦公室是學校合同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訂學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為校内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一般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進行法律審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見;
(五)統一保管并按規定出具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進行備案;
(七)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八)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規辦公室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一條 下列合同實行專項歸口管理,其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分别為:
(一)一般科研合同。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是學校除國防科技合同以外其他科研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分别歸口管理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領域除國防科技合同外的其他科研項目合同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調處理;
(二)國防科技合同。先進技術研究院是國防科技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國防科技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調處理;
(三)采購合同。采購管理中心是學校除建築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基建市政費用四類基建合同以外所有采購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照學校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歸口管理校内所有采購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調處理;
(四)捐贈合同。教育基金會為捐贈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對各類捐贈進行歸口登記和協調管理。學校接受捐贈一般應通過教育基金會,由教育基金會代表學校進行接收和處理。具體辦法由教育基金會章程規定。
(五)基建合同。基建處是學校建築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基建市政費用四類合同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管理上述四類合同的審查、簽訂、備案、履行及有關糾紛的協調處理;
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機構)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職能部門是合同所涉事項對應業務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門職權範圍内的事項,進行業務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及建議。
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是其歸口管理合同的業務主管部門,該類合同中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涉及的部門也是相應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
業務主管部門可作為合同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或學校授權,為相應合同的承辦單位,負責具體承辦有關合同。除非學校另有規定或作出其他特别指定,下列合同的承辦單位分别為:
(一)合作辦學合同。本辦法所稱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學校與合作者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就舉辦獨立學院所簽聯合創辦獨立學院協議,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内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所簽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學校與國外大學就進行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校際學術交流協議,學校與其他辦學機構就合作開展成人教育所簽協議,學校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就聯合開展進修、培訓等所簽合作協議。上述合同中對方當事人或合同事項涉外的,承辦單位為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其他合同承辦單位為教務處、研究生院、成人教育處或相關教學科研單位;
(二)科研項目合同。包括列入國家、地方及行業管理部門科技發展計劃的縱向科研項目合同,學校受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委托承擔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橫向項目合同,承辦單位為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先進技術研究院和相關教學科研單位;
(三)融資借貸合同。指學校依法向銀行或依法向企事業單位融資的合同,承辦單位為财務處;
(四)投資合同。指學校依法為開展投資經營所簽合同,承辦單位為财務處、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學校控股公司;
(五)采購合同。指學校為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所簽合同,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及基建與修繕工程(建築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基建市政費用合同除外)等合同,主要承辦單位為采購管理中心,協助承辦單位為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校内使用單位;
(六)資産處置合同。包括資産的變賣、出租、出借合同,設施、設備的使用合同,承辦單位為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
(七)捐贈合同。指學校接受國内外組織、個人捐贈款物的合同,承辦單位是教育基金會和款物的具體接收、使用單位,其中涉及獎學獎教、助學助教等款物的,承辦單位為教育基金會、學生處、研究生院、人事處與相關教學科研單位;
(八)基建合同。學校建築主體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勘察設計與咨詢和基建市政費用合同的承辦單位為基建處;其他基建合同的主要承辦單位為采購管理中心,協助承辦單位為基建處;
(九)其他類合同。按照工作分工或學校授權,相應的部門或單位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業務主管部門和歸口機構審查,并在審查通過後提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
(三)将合同及時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四)負責具體執行合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學校彙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保管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
(五)處理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六)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合同有主要承辦單位和協助承辦單位的,一般由主要承辦單位承擔上述職責,需要協助承辦單位承擔部分職責或提供有關配合的,由主要承辦單位進行協調或申請學校領導進行協調。
第十五條 合同承辦單位須在本單位指定一到兩名合同承辦人,負責具體承辦合同有關事務。合同承辦人應為本部門、本單位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合同洽談、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工作調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确定新的合同承辦人。原承辦人與繼任者之間應在單位負責人監督之下辦理合同管理交接手續,未完成交接者,所在單位和人事處不得為其辦理調動手續。
合同承辦人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按照所在單位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工作,參與辦理合同自最初協商起至履行完畢期間的所有相關事務,對中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承辦人須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進行報告,由單位指定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合同原則上應當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起草。國家或行業有标準或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采用,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補充、修改,依法維護己方權益。有關的科研合同,項目委托單位有格式合同和專門要求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
第十八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各方經協商一緻對合同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設備清單、工程量清單、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作。
一般情況下,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文本至少由學校持有三份,其中一份用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用于學校檔案館歸檔,一份由承辦單位保存。
第十九條 合同的語言應準确、嚴謹、簡練。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涉及金額的數字應同時附上大寫。
第二十條 合同條款應當完備、嚴密,除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外,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标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争議的方法;
(九)其他根據合同的種類、标的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數,補充協議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證或見證,合同中的定義條款,合同的生效條件,技術、商業秘密的保護,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合同有關争議的解決,一般情況下,應約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方便學校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設立擔保的,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明确擔保的期限、方式和範圍,可以将擔保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也可以另外簽訂獨立的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附件。必要時,也可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緻,根據實際情況将擔保條款或擔保合同設定為主合同的生效條件。
第二節 合同洽談
第二十三條 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各項合同,洽談和簽訂之前,承辦單位應當先就合同事項向主管校領導和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必要時得将情況報告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進行研究,征得同意後方可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正式協商。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需要報主管校領導或校長、決策會議審議的,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決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合同協商談判之初,即應明确指定具體承辦人,由承辦人在承辦單位直接領導下進行具體的協商工作。指定承辦人的決定應當記錄在案。
對于重大合同,需要加強人員力量的,合同承辦單位可在本單位内部組成以承辦人為主的合同談判專門工作小組,需要其他方面提供協助的,也可報請學校組建較大範圍的由包括法律專家在内的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對于特别重大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學校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可行性研究、業務談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簽約活動,幫助論證把關。
第二十五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在合同談判前進行充分準備,制定工作預案,确定談判策略;在談判協商過程中,應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主管校領導或校長、決策會議報告工作進展,遇有重大問題需要請示學校決策的,應及時提請學校會商研究,工作中可根據需要随時就有關問題征求相關部門及專家的意見,盡力争取和維護學校權益。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在合同談判協商的早期階段組織對合同所涉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認真評估合同簽訂及履行中的預期收益和風險,形成明确具體的可行性分析論證意見和結論。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項目評估分析有明确要求的,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協商洽談和簽訂之前,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當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要求對方當事人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許可證、資産負債表、銀行資信證明等能夠證明其身份、資信的有關文件,必要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當詳細調查、了解和掌握對方當事人的下列情況:
(一)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二)資信情況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約能力是否有保證;
(四)合同标的的真實性;
(五)委托的代理人其代理事項、權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确、有效;
(六)應當掌握的其他相關情況。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适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談判、洽商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對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對談判、洽商過程中往來的電報、電傳、信函、圖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電文數據資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及時回複對方,以免延誤造成損失。
第三節 合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在報請學校簽訂之前,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将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交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辦公室依次進行業務審核和法律審核,然後将審核通過的與對方達成一緻的合同文本報送學校簽署。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相對集中審核,當中涉及财務、資産、人員等事項需要财務、資産、人事等其他部門審核的,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送其他部門會審,最後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按規定簽署。
在将合同報送審核時,承辦單位應書面說明合同目的、合同洽談的背景和過程,合同的具體承辦人,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校領導的意見、必要時應附上校長或學校決策會議的意見和要求,可行性分析論證情況,合同執行的預期與設想等情況,借以說明合同是為了學校利益,因學校要求或本單位建議而提出,是以一種嚴謹慎重的态度,嚴格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進行洽商和辦理的,有關的風險均已盡可能做了分析評估,預期收益要大于風險,且風險是在可控制範圍之内,承辦單位對合同執行有着較為詳盡的計劃,對可能的糾紛有預測和對策。
報請學校簽署的合同應當做到主體适格、内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權利義務明确、責任清楚、文字表述準确無歧義,合同内容準确反映學校意圖,符合學校利益。
第三十條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審核的合同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須由審核機構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簽字。審核意見應明确、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上述語言的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的審核,由政策法規辦公室制定合同審核意見書樣本,并上傳至校園網指定位置,供合同承辦單位下載填寫并報送審核。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應完善對專項歸口管理合同的審查程序,保證合同審查質量。
業務主管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單位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合同草案涉及下列事項的,分别由下列部門進行業務審核:
(一)涉及人事管理的,須由人事處進行審核;
(二)涉及财務管理的,須由财務處進行審核;
(三)涉及資産管理的,須由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進行審核;
(四)涉及人才培養與教育的,須由教務處、學生處、研究生院或成人教育處進行審核;
(五)涉及科研工作的,須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或先進技術研究院進行審核;
(六)涉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的,須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
(七)涉及安全保衛的,須由保衛處審核;
(八)涉及其他事項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他相應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業務主管部門承辦的,涉及其他部門主管權限的,其他部門進行業務審核,不涉及其他部門的,直接報送政策法規辦公室進行法律審核。
第三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業務審核時,主要審核合同的可行性、經濟性,合同的業務風險,合同事項的有效管控,合同的業務管理責任等。
所有合同,涉及财務支出、資産變動的,财務處、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應負責對合同所涉及的資産權屬的明确性、資金及資産審批手續的完備性及合同價款與結算方式等财務條款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業務審核之後,将合同報送政策法規辦公室進行法律審核。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分别由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對于法律關系特别複雜的專項歸口管理合同,各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可以與政策法規辦公室協商,進行個案研究。
歸口管理部門承辦的合同,需要其他業務部門進行業務審核的,送其他部門進行業務審核,無需業務審核的,按規定程序進行簽署。
第三十四條 歸口管理部門進行法律審核時,主要審核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與合程序性。
歸口管理部門應在最終審核通過的合同草案上加蓋合同審核專用章,以示該合同已履行校内所有合同審核程序并通過審核。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合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會同承辦單位召開由有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合同審查會,進行會商審查;對一般合同,也可根據需要召開合同審查會或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将合同報送審核時,一般應為每個部門審核預留兩至三個工作日的審核時間。審核部門應在上述時間之内提出審核意見,遇有需要調查核實有關事項或對有關問題作深入讨論分析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延長審核時間,因此而可能影響簽約工作進程的,要與合同承辦單位協商溝通,必要時還要由合同承辦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溝通。對審核意見,如承辦單位與審核部門之間存在不同意見,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緻的,由承辦單位、審核部門依程序報各自主管校領導研究處理,必要時報校長、決策會議裁定。
第四節 合同簽訂
第三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将完成審核的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提請校長簽署或校長授權簽署,加蓋學校行政印章;但學院承辦的合作辦學合同,如合同非涉外的,根據合作辦學的不同内容和性質,可分别由主管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的校領導簽署并加蓋學校行政印章。合同需要校長授權簽署的,由合同承辦單位向政策法規辦公室提出,政策法規辦公室出具授權委托書和意見,報校長審批。
一般科研合同按照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分别由科學技術處處長和社會科學處處長簽署,加蓋科研合同專用章;國防科技合同由先進技術研究院主要負責人簽署,加蓋國防科技合同專用章;采購合同按照采購管理辦法,由采購管理中心主任簽署,加蓋采購合同專用章;捐贈合同由教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加蓋教育基金會印章;基建處專項歸口管理的基建合同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簽署,加蓋基建合同專用章。科研合同、采購合同及基建處專項歸口管理的基建合同特殊需要加蓋學校行政印章的,由科研、采購、基建主管部門與校長辦公室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按學校行政印章用印程序辦理。
重大合同按學校黨政議事規則需提請決策會議審議的,簽訂前須由合同承辦單位報決策會議審定,審定後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代表簽署。
嚴禁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學校印章。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簽署,我方在合同上簽字之前,原則上應當讓對方當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雙方同時簽字蓋章。對方先簽字、蓋章的情況下,學校合同承辦人必須對合同逐條核對,保證合同内容無誤。不得将學校已簽字、蓋章而對方未簽字、蓋章的合同,全部交給對方或郵寄對方簽字、蓋章,防止造成學校被動;但學校承擔的由外部資助的科研項目類合同,确需學校将我方已先行簽字蓋章的合同交寄對方簽字蓋章的,由歸口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後視情決定,必要時報經主管校領導或校長、學校決策會議審定。
第三十九條 合同的末頁應當載有合同正文條款,否則應标明“此頁無正文”字樣,以示末頁僅為簽字蓋章頁。嚴禁将僅有學校簽字、蓋章卻無合同條款的合同末頁,交、寄給對方簽字蓋章。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報科研項目的合同有此情形的,可按項目資助方的要求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負責合同的執行,跟蹤、監控和推動合同的實施,随時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和學校決策會議報告合同執行進展,協調解決或請求學校協調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全面維護學校權益,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及時和正确的履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依各自權責,督促和協助合同承辦單位依法依約履行合同,根據承辦單位的建議和學校要求,協助承辦單位解決合同履行中遇到的問題。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的,合同承辦單位可以報告主管校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幫助,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無故拒絕。
第四十二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學校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後,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有約定外,不得擅自改變或轉讓合同義務。
第四十三條 合同生效後,如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學校向其發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書面函件督促其履約。如因對方違反合同而使己方受到損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如果本方不能履行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立即将相關情況報告主管校領導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況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發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變更和解除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發現簽約時的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将給學校造成損失時,應當及時告知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并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進行請示,建議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電報後,必須及時告知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并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進行請示,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合同主體變更,應當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擔保條款的,變更合同應當經原擔保方同意并簽章予以确認;
(三)合同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四)合同經過公證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當報原公證機關備案;
(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複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做出;
(六)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或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七)法律法規有特别規定的應當按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進行。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
第四十八條 專項歸口管理和學校不時通過規範性文件或其他方式概括授權的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校長或經校長授權的代表對外簽訂。沒有學校規範性文件的例外規定或未經校長授權,校内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或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
科研合同、采購合同按學校科研和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一般均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需要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其他人簽署的,報請校長決定。上述部門主要負責人如要授權他人代為簽署合同的,須報主管校領導同意。
捐贈合同由教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各部門、單位在學校(教育基金會)統一規劃的範圍内,為本單位争取的捐贈或外界主動提議向該單位進行的捐贈,如果捐贈不附加任何義務且我方純受益的,各部門、單位可以在書面報告教育基金會并征得同意後,由其直接與捐贈者簽約。
基建處專項歸口管理的基建合同,需要主管基建工作校領導授權其他人簽署的,由主管基建工作校領導決定。
學校規範性文件明确規定由他人代表學校簽訂合同的,校長保留随時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與合同相關的法人授權委托事宜,提供授權委托書格式文本,負責授權委托書的出具、編号及備案工作。合同承辦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校長或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授權本單位有關人員代表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申請授權原則上一事一申請。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授權委托書保管使用制度,嚴格使用程序,避免出現不當使用的情況。
簽訂合同時需要學校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的,比照授權委托書的出具與使用辦法進行管理;需要學校提供法人機構代碼證的,由校長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辦理。
第五十條 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需要申請校長授權委托或校長決定授權委托簽訂的,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到政策法規辦公室填寫授權委托申請書,并報送校長簽署。合同承辦單位未能填寫授權委托申請書,但校長在該單位關于合同事項的報告或請示上批示同意并指明由有關單位或人員代為簽署合同的,視為校長授權委托。合同沒有校長簽字,或其他人代表學校簽字而沒有校長授權委托的,校長辦公室不得在合同上加蓋學校印章。
科研合同和采購合同需要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授權委托簽署的,由合同承辦單位向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或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後,由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有關人員簽訂,未履行上述授權委托程序的,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不得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捐贈合同需要教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的,比照申請校長授權的程序進行。
基建處專項歸口管理的基建合同,如需主管基建工作校領導授權其他人簽署的,基建處須參照上述辦法健全并履行相應的授權委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外出具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學校印章。授權代理事項和權限必須具體明确,不得籠統使用“全權代理”字樣。
教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辦理,比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七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合同專用章分三種,由校長辦公室統一刻制,分部門保管和使用。其中科研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科研合同,分别由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先進技術研究院按規定保管使用;采購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采購合同,由采購管理中心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基建合同專用章專門用于基建處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由基建處按規定保管和使用。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決策會議審定同意,可設立除上述合同專用章之外的其他專門用于某類合同的專用章,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細則執行。
教育基金會印章按照教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保管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學校各類合同用印,有合同專用章的,如合同對方無特别要求,一般應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加蓋學校行政公章,須經校長簽字同意,但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報科研項目的合同,由主管科研工作校領導或科研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履行校内用印程序。
第五十四條 使用合同專用章和學校行政印章必須嚴格遵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印章管理部門隻能對完成本細則第六章規定的審批和簽署程序的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五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專用章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專用章保管使用制度,嚴格使用程序,避免出現不當使用的情況。未經學校領導書面簽字批準,任何人均不準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若有遺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負責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對責任者應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合同糾紛處理
第五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應争取通過雙方協商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約定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學校需要向對方主張權益的,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内提起仲裁或訴訟,或通過向對方發送主張權益的函件延長訴訟時效,同時應注意避免損失擴大。
第五十八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合同,一般以合同承辦單位為主進行。糾紛發生時,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必要時向校長和決策會議進行報告,并通知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同時應迅速收集有關證據,研究應對的對策和方案,向學校提出解決的建議,經學校同意後抓緊進行解決。
專項歸口管理的合同,合同糾紛的解決以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為主,按前款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因合同糾紛引緻仲裁或訴訟的,合同承辦單位應按照學校法律事務管理辦法和訴訟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及時依法進行應對和處理,不得拖延和應付了事。
第五十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專項歸口管理部門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應盡力維護學校權益,糾紛處理完畢,應形成書面報告,說明糾紛處理的過程和結果,并應對發生糾紛的原因作出分析,學校受到損失的,要說明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責任以及為防止損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章 合同備案、存檔與資料收集管理
第六十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合同事項時,應注意做好文字記錄或形成書面材料。對于合同洽談、簽訂和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報告、授權委托書、校内審核文件、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與合同有關的文字記錄、函件、資料等所有材料,均應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不得遺棄、丢失和損毀。
合同洽談、簽訂和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應注意收集有關書面材料和證據。協商有關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并由雙方簽字;進行交涉應形成書面文件,必要時應請法律專家審核把關;對外發函應通過挂号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或讓對方當面簽收,或通過公證送達,有關郵寄信件的回執、對方簽字的收據等資料應一并妥善保存。
第六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文本及其他合同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資料管理制度。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權責負責本部門經手和管理的合同資料的收集、歸檔與保管工作。合同承辦單位應做好合同簽訂前後及履行和糾紛處理過程當中形成的各種合同資料的收集、歸檔與保管工作。
合同承辦單位管理合同資料應以合同承辦人為主進行,單位負責人應加強檢查督促,防止合同資料出現缺失。合同承辦人工作發生變動的,工作交接時必須移交全部合同資料。
第六十二條 合同簽訂以後,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一份合同進行備案。提交備案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為原件。對于無故不提交備案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報學校對承辦單位提出批評,責令其改正。對于未及時提交備案的合同,如果發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合同備案登記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備案登記資料。
第六十三條 對于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承辦單位應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及時将有關資料上報學校檔案館歸檔,同時在本單位保存已存檔文件資料的複印件,标明原件存檔的時間和處所。
合同事項未了結之前,合同承辦單位應連續不間斷歸集和保管有關材料,形成從合同談判到簽訂直至履行完畢的一整套完整的合同資料,發生合同糾紛的,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也要一并歸集保存,對上述資料中需要存檔的文件,依學校檔案管理規定按年度上報存檔。
第六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合同資料内部管理制度,加強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資料和秘密外洩。
第六十五條 合同資料原則上應長期保存,法律法規或學校檔案管理辦法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要銷毀合同資料的,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六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建立動态的合同台賬,加強對合同的跟蹤管理。合同台賬可記載以下内容: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稱、簽約單位、簽約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額,履行情況及違約、變更、轉讓、解除等事項。
第十章 獎勵與懲處
第六十七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監察和審計部門依照各自權限對學校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與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學校并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六十八條 學校及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報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合同或無效合同的;
(三)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四)審核人員疏忽大意未審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五)未依法律和本細則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六)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關文件的;
(七)提供虛假資料的;
(八)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的;
(九)玩忽職守,不積極認真履行合同,引起糾紛的;
(十)發生糾紛後,隐瞞情況或不及時彙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一)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十二)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十三)洩漏學校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的;
(十四)合同用印違反學校規定的;
(十五)不按規定收集、保管合同資料及将合同提交備案和存檔的;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造成學校損失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農學部管理權限範圍内發生的合同事項一般由農學部自行管理,依法或按規定需要學校授權才能對外開展的合同事務,須申請學校授權後進行。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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