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 發布時間:2007-07-04
遵照中央指示,“古籍整理工作,可以依托于高等院校”。國務院從一九八三年開始每年撥給教育部二百五十萬元,“用于古籍人才培養和有關古籍出版的經費補貼”。為了有效地使用這筆經費,促進古籍整理研究和人才培養工作,教育部設立“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補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特制訂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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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基金使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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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等院校的古籍整理研究,包括文、史、哲、經、教、法等古籍;自然科學、醫藥、農業、少數民族的古籍整理,由有關部門安排。 |
教育部部屬高等院校,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主管的院校,以及确有整理研究能力的社會人士,均可申請使用本基金。 |
第二條 本基金主要使用範圍是: |
1、 教育部批準的古籍整理研究機構的開辦費、設備和資料費用。日常的公務費由學校開支。 |
2、 列入“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規劃”的重點項目的補助經費。 |
3、 為培養古籍研究人才舉辦的講習班、進修班的經費(參加講習班的學員按教育部的規定收費)。 |
4、 重點整理研究項目成果的出版補貼費(各出版社的約稿不予補貼)。 |
5、 因完成整理任務需要而聘請的臨時工作人員的報酬和有條件的社會人士核準承擔的項目資助費。 |
6、 優秀的整理研究成果的獎勵費。 |
7、 撥給各省、市、自治區高教部門的整理研究補助經費,由各地高教部門依據本辦法的精神制訂補充條例。 |
第三條 本基金不得用于: |
1、 土建費、修繕費(指辦公室維修費)和公務費。 |
2、 古籍研究機構人員(編制以内)的工資、輔助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費。 |
3、 資助項目占用時間不超過百分之六十的通用設備購置費。 |
第四條 培養古籍整理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及研究生導師所需的圖書資料費、研究生答辯費用等由院校的經費内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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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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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負責辦理補助基金審核事宜的是全國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地址在北京大學中文系。 |
申請使用本基金需具備以下條件: |
1、 承擔項目的學術領導人一般應為副教授以上、有獨到的學術見解、在資料積累方面有一定的基礎。 |
2、 重要的整理研究項目,學科建設迫切需要的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
3、 為了搶救老專家的學術成果 ,扶植中年後繼人才,凡學術造詣較高、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的老專家和在古籍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中年學者所承擔的項目,以及他們主持的講習班,優先給予支持。 |
4、 有詳細的整理研究計劃,講習班的教學計劃,經院校學術委員會推薦,由院校領導簽署意見并保證其基本工作條件後提出申請。 |
第六條 跨地區、跨學校的學者申請資助的項目,由參加的學者自行協商,制定工作計劃,并确定主要學術領導人,由主要學術領導人所在院校的學術委員會及領導簽署意見,提出申請。 |
第七條 社會上的退休學者和閑散知識分子,凡有條件承擔整理項目的,可與有關的研究機構聯系,經該研究機構核定後,由研究機構代為申請。 |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報辦公室,采用随時申請、定期審批的辦法。辦公室接到申請書後,半年之内作出決定,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審批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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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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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資助項目的經費,原則上一次核定,按年度撥款,節餘留用,超支一般不補。分年度用款計劃可根據實情況适當調整。年終結的經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
項目申請人在接到批準通知後,應按計劃進行工作。如對批準内容有不同意見,應在一個月之内,報辦公室進行複核。 |
第十條 資助項目的核準經費,撥至承擔者所在的院校,由該院校的财務部門負責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在财務制度及資金使用的規定範圍内,由承擔項目的學術領導人簽字支付,按計劃使用。 |
社會上的退休學者和閑散知識分子核準使用的項目補助費,撥給代為申報的研究單位,承擔者可根據核定的計劃向該單位财務部門報銷。 |
第十一條 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由承擔項目的學術領導人提名,研究機構的領導人核準,向學校人事部門備案,按當地人事部門規定的标準給予報酬,項目完成後停發報酬。 |
第十二條 補助基金使用情況應按年度編造會計報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辦公室。部屬院校可直接送辦公室,非部屬院校由省、市、自治區高教廳(局)彙總後送。整理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後,按項目進行決策。剩餘資金,一般可留給所在單位作日常科研經費。如剩餘額超過一萬元,辦公室有權收回其中一部分,資助其他項目。 |
用基金購置的資料、設備所有權屬教育部;項目完成後,轉讓給學術領導人所在的學校。 |
資助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内容過于重複,或承擔學術上無法達到原定要求,或将經費挪作其他用途等情況,辦公室有權監督,必要時可停止資助。 |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