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下稱國家社科基金)在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的導向作用,支持廣大社科研究者潛心學術,鼓勵基礎研究優秀成果,特設立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是國家社科基金的一種項目類型。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面向全國,自由申報,擇優立項。
第二章 資助範圍
第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主要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學術成果。
第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以資助學術專著為主,也可資助少量學術譯著、學術資料彙編和工具書等。論文及論文集、教材、研究報告、軟件等暫不資助。
第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所資助的成果應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書稿;學術資料彙編和工具書等應是完成5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書稿。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果應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達到本學科領域先進水平。申請者近兩年須在核心期刊發表過相關論文。
第八條 申請成果須由學術委員會(教育部和中央部委直屬高校的系[院]學術委員會,其它高校的校[院]學術委員會;中國社科院和中央部委直屬研究所[中心]學術委員會,省級社科院[所]學術委員會等)推薦;也可以由三名正高職同行專家書面推薦;無論何種推薦方式推薦者都要承擔信譽責任。
第九條 國家社科基金其它項目的成果和中央部委級社科類項目的成果不能申報;在研的國家社科基金其他項目的負責人不能申報。
第十條 申請成果不存在知識産權糾紛。
第四章 申報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下稱全國社科規劃辦)全年受理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者須從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下載《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申請書》;将填寫好并經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一式2份和申報成果一式5份(匿名),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十三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評審工作:
1.收到申報材料後,全國社科規劃辦進行核實确認(确有必要時,選擇若幹同行專家對申報成果進行初審);
2.随機選擇5 名同行評審專家,對申報成果進行匿名通訊評審;
3.根據通訊評審的結果,召開有學科評審組專家參加的會議進行複審;
4.複審結果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5.立項後納入全國社科規劃辦項目管理程序。
第五章 經費和出版
第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資助經費主要用于繼續研究、出版和對以前研究的補償。
第十五條 繼續研究和對以前研究補償兩部分的資助經費劃撥到單位财務部門,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自主使用;結餘經費由項目負責人繼續用于科研。資助經費中出版部分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經費資助強度與其他項目大緻相當。具體數額由本人申請,複審專家提出建議數額,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
第十七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完成後,送交全國社科規劃辦辦理結項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最終成果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一組織出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