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改進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結項工作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13-05-23點擊:

 

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    發布時間:2012-05-08      

 

(2004年2月20日)
成果鑒定結項工作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這項工作是科學評價項目成果,提高成果質量,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為加強和改進成果鑒定結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和改進成果鑒定結項工作的指導原則
(1)成果鑒定結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注重實際價值,推動理論創新,推動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加強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
(2)加強和改進成果鑒定結項的工作原則。堅持公正、民主、科學,遵循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律,增強創新觀念和服務意識,嚴把成果政治關,把成果質量放在首位,努力營造有利于理論創新和人才成長的科研環境,促使成果鑒定結項工作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
二、通訊鑒定工作組織者的基本職責
(3)做好通訊鑒定的組織工作。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均實行通訊鑒定。重點項目成果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組織鑒定,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成果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委托項目負責人或基層科研管理部門自行選擇鑒定專家和組織鑒定。确實無力承擔此項工作的,可以申請不再負責本地區或本系統項目成果的通訊鑒定組織工作。
(4)做好通訊鑒定結果的審核工作。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要本着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審核本地區或本系統項目成果的通訊鑒定結果,提出明确、負責的意見。對于鑒定中發現政治上有問題或學術質量低劣的成果,要嚴格把關,不能結項。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所有鑒定結果,并參考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決定項目是否結項及成果鑒定等級。
(5)确保成果鑒定結項工作按時完成。各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必須在接到鑒定結項申請材料後10日内,将材料報送所在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對于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成果,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組織鑒定,并在2個月内将鑒定結項材料和成果(1份)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全國社科規劃辦要在1個月内予以審批。全國社科規劃辦組織重點項目成果的鑒定工作要在2個月内完成。
三、進一步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
(6)建立和完善通訊鑒定專家庫。專家庫要具有動态性和開放性,全國社科規劃辦随時進行人員增減,不斷充實學術造詣深、信譽好、作風正、責任感強的專家。專家庫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與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共同使用,共同負有對專家信息嚴格保密和充分尊重專家權譽的職責。嚴禁利用專家庫從事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無關的工作。
(7)規範通訊鑒定專家的遴選工作。通訊鑒定組織者必須獨立遴選鑒定專家,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具體要求是:一般每項成果必須從通訊鑒定專家庫中遴選5位同行專家進行鑒定。其中,外省(區、市)專家不得少于3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專家和課題組成員不得擔任本項目成果的鑒定專家。項目負責人在申請鑒定結項時,可以提出3位以下建議回避的鑒定專家。
(8)實行雙向匿名通訊鑒定制度。項目負責人申請鑒定結項時,不得在鑒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課題組成員的姓名、單位及其他相關信息。如有注明的,通訊鑒定組織者在組織鑒定時要注意隐去。通訊鑒定組織者隻能将研究成果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通訊鑒定表》提供給鑒定專家,不得提供項目其他材料。
(9)逐步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鑒定專家信譽檔案制度。鑒定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恪守學術道德,保護知識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全國社科規劃辦将在鑒定後通過《成果驗收月報》和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等定期公布鑒定專家名單。對于認真負責的鑒定專家,記入全國社科規劃辦的信譽良好專家檔案。對于不認真負責的鑒定專家,不再聘用。信譽記錄将作為全國社科規劃辦在以後資助立項、項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四、建立健全鑒定意見和鑒定結果的反饋機制
(10)進一步完善鑒定意見的反饋機制。對于存在問題需要修改的成果,鑒定組織者要真實、準确地反饋鑒定專家的意見。對于通過鑒定不要求修改的成果,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可以将鑒定意見反饋給項目負責人或其所在單位。反饋鑒定意見時,對鑒定專家的姓名、單位等信息要嚴格保密。
(11)逐步建立鑒定結果的複議制度。項目負責人對經鑒定不予結項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複議。項目負責人申請複議時,要說明理由,并有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聯名提請或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提請,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後,重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重新鑒定的費用由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支付。同一項目成果隻能複議一次,複議結果将作為該成果的最終鑒定意見。
(12)積極推行鑒定結果的公示制度。為廣泛聽取意見,自覺接受學術界和社會的監督,所有項目成果的最終鑒定等級均通過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予以公示,并通報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以及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
(13)實行成果先鑒定後出版制度。計劃出版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要先鑒定後出版。少數項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須報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對于違反規定擅自出版的,視為項目負責人自行終止相關資助協議,全國社科規劃辦将按有關規定追回或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
五、完善成果評估指标體系和獎懲制度
(14)進一步完善成果評估指标體系。成果鑒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鑒定組織者要根據5位專家的鑒定意見和鑒定分數,綜合确定成果的鑒定等級。四個等級的量化标準分别是:
“優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專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專家劃等級為“優秀”。以上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同)。
“良好”:①未達到“優秀”等級;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專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專家劃等級為“良好”(含)以上。
“合格”:①未達到“良好”等級;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3位專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3位專家劃等級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準是指低于“合格”等級的标準。

    (15)進一步健全獎懲制度。凡成果鑒定等級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為“合格”以上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頒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證書》,并在證書中注明最終鑒定等級。鑒定等級為“優秀”的成果,全國社科規劃辦将有選擇有重點地組織出版和宣傳。鑒定等級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礎的成果,項目負責人要在規定期限内進行修改,修改後由原鑒定組織者組織二次鑒定。首次鑒定為“不合格”且沒有修改基礎,以及二次鑒定仍為“不合格”的成果,則予以撤項,并追回或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項目負責人三年内不得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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