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重新修訂)
在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二五”規劃期間,為加強對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使其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基本方針。繼續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精神。努力弘揚科研精神,強化管理創新意識、項目精品意識和成果轉化意識,積極探索和遵循社會科學的發展規律,注重提高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
第二條 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倡導和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深入社會實踐,針對實際需要研選課題,創造性地運用科學理論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充分發揮社會科學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規劃立項研究側重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為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和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不斷開創我省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新局面。
第三條 重視基礎理論研究,突出應用性、戰略性、前瞻性和現實對策性問題研究。突出對具有代表地方特色的重大問題的研究,尤其要大力加強對關系吉林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基礎理論、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
第四條 以省社科基金項目為核心,以課題組為紐帶,以科研精神和項目管理為動力,帶動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帶動人才培養,帶動學科建設,積極促進全省社會科學事業進一步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 依據當前我省的财力狀況和研究力量的實際,适當選擇和确定規劃立項的數量、類型和領域。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發揮優勢,量力而行,注重發揮課題組集體智慧,提倡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聯合攻關。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領導全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工作。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負責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是中共吉林省委宣傳部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直屬單位,與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兩塊牌子一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起草和實施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五年發展規劃;
2、制定和實施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年度立項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
3、拟定和發布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年度立項《課題指南》;
4、組織和受理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年度立項的申報及評審工作,負責對在研項目的年度檢查、鑒定驗收、成果推廣轉化和日常管理工作;
5、指導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的社科項目管理工作;
6、統籌使用和科學管理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專項基金;
7、制定和實施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規章及相關制度;
8、受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的委托,協助做好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年度申報評審、在研管理和成果鑒定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五年規劃中設置若幹研究學科,建立各學科專家組和專家信息庫。學科專家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聘期一般為五年。學科專家的日常管理依照《吉林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二五”規劃學科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面向全省進行,實行公開申報、平等競争、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通過學科專家評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立項。
第十條 凡在吉林省在崗工作,具備主持項目研究能力和條件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及相關人員均可申報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一條 對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課題由省社科規劃辦直接委托立項研究。
第十二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包括重點資助項目、一般資助項目、委托研究項目、馬工程專項。馬工程專項的日常管理單獨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申報人要依據申報選題及研究計劃,科學、準确、量力選定最終成果形式,一旦批準立項,不得随意更改。最終成果形式暫定為研究報告、系列化論文和著作三類。研究報告完成時間一般為1年,系列化論文一般為1-3年,著作類一般為1-4年,具體要求詳見《成果鑒定管理辦法》。研究起始時間以立項通知下達時日為準。
第十四條 一個課題組隻能确定一名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課題研究的真正參研者、組織者和指導者,并擔負課題研究的實質性任務。項目負責人享有省級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 每位項目申報者不能同時申報兩個以上(含兩個)項目。正在承擔國家和省社科規劃研究項目的負責人,須待完成現有項目後,才能申報新的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
第十六條 申報人可同時兼報國家和省社科規劃研究的各類年度項目,但不能同時立項,隻能擇取其一立項,年度計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實事求是地審核項目《申報書》中填寫的各項内容,嚴禁弄虛作假。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明确的上報審核意見并承擔信譽保證。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八條 省社科規劃辦對申報立項材料進行審核初評後,提交學科評審專家組進行會議評審。年度立項的學科評審專家從五年規劃學科專家庫中随機抽取,組成學科評審組。在條件成熟時可采取異地(省外)評審方式進行。
申報材料初評入選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1、選題及論證符合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2、選題立項研究對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較強的實踐指導意義,可為地方黨政領導部門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3、選題具有較好的基礎理論創新價值和學術價值,有助于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4、選題立項研究有利于弘揚民族文化和振奮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鑒和傳承世界優秀文明成果;
5、課題研究設計方向明确,論證簡捷有力,研究方法切實可行,相關前期成果豐富,經費預算合理;
6、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具備能夠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政治素質、科研能力和技術條件;
7、項目申報人符合申報條件,不屬于被限制的申報對象(見本辦法相關條款);
8、《申報書》填寫規範、清楚,符合要求。
9、按照學科、申報數量及年度立項計劃,适當控制初選比例。
第十九條 學科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的選題價值、課題設計論證、課題組構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礎條件以及經費預算等方面内容作全面評判,在充分比較的基礎上,按照統一量化标準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依據學科評審專家綜合評價結果擇優入選立項。
學科評審專家對申報立項材料的評議意見有保密責任,對申報立項材料量化評價的高低有解釋、說明的責任。
學科專家申報省社科基金年度立項的,不能同時聘為學科評委。
第五章 項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條 經審批立項的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由省社科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下達《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各留存1份經過審批簽章的項目《申報書》。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要認真負責課題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項目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及省社科規劃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研究中期檢查工作由省社科規劃辦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統一安排部署。屆時項目負責人應将研究進展、取得的中間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經費使用等情況向省社科規劃辦如實彙報。由省社科規劃辦對中期檢查情況進行彙總通報。
第二十三條 被批準的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不得随意改變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
第二十四條 對不作任何請示和說明,無故停止研究計劃或不完成研究任務超過規定期限6個月以上的課題組,省社科規劃辦将撤銷該項目,追回已撥資助經費,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該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内不得申報省和國家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在研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在預定期限内無法完成研究任務或有其它情況變動的,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應向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提交變動申請,填寫《事項變更審批表》(樣本到“吉林社科規劃”網站上下載),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并報省社科規劃辦審批後方可執行。課題延期完成時限一般為半年或1年。
第二十六條 申報立項獲批後,《申報書》中所列内容及課題組成員(含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改動,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換或增減的,必須嚴格按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将本單位所立年度項目及時建檔管理。每個項目完整的檔案材料(複印件)應有:(1)經批複的立項《申報書》;(2)《中期檢查表》;(3)《結項審批表》;(4)《結項證書》;(5)最終成果;(6)批複報告等其它應存檔材料。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資助經費由省财政專項撥款。項目資助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合理使用,接受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财務部門及省社科規劃辦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項目資助經費實行立項時一次核定,分期撥款,超支不補的原則。每個資助項目一般分三次撥款。《撥款通知單》一式四份,省社科規劃辦、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及财務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條 每個項目資助經費由省社科規劃辦預留部分鑒定費和成果印刷費。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可從每項經費總額中提取2%做為管理費,但總額不得超過300元。
第三十一條 資助經費使用範圍:
1、資料收集費,包括複印、打字、翻譯、錄音、錄像、微機使用費等;
2、購買必要的圖書、資料等;
3、成果的打印、封面設計、排版、印刷、裝訂等費用;
4、小型會議費;
5、國内調研差旅費;
6、結項後的餘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補貼和續做科研經費。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最終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全文一般要求3萬字以上,内容提要3000字左右。研究報告紙質文本“封面設計格式”見《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管理辦法》。文本内容排列順序為:封面、課題組名單、成果提要、目錄、正文。
第三十三條 項目最終成果形式為系列化論文的,一般要求課題組成員在公開刊物上發表與課題名稱相匹配的系列化論文合計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為中文核心期刊。
第三十四條 項目最終成果形式為著作類的,項目完成後必須先提交書稿鑒定,待鑒定通過後方可出版。否則,視為結項無效成果。
第三十五條 項目成果發表、出版時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最終成果形式為系列化論文的(包括中間成果),公開發表時必須在該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号:XXXXXX”字樣。
2、最終成果形式為著作類的,出版排版時必須在書稿目錄前另加單獨一頁紙,用顯著字體字号書寫“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字樣,并在後記中詳細寫明“本書為作者XXXX年承擔的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編号:XXXXXX”等相關内容,兩者缺一不可。
3、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本條款規定發表、出版的所有項目成果,不能作為該項目成果進行結項,一切後果由項目負責人自負。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執筆、審讀、修改和最後确認成果定稿,并對成果質量負有學術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鑒定的最終成果不得有明顯的邏輯性錯誤,成果全文錯别字必須控制在萬分之一以内。經審查鑒定,對嚴重不達标的成果将退回修改,對二次修改仍不合格者将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進行通報撤項處理。
經學科專家鑒定,其成果明顯存在抄襲、剽竊現象的,将對課題組通報批評,課題負責人近三年内不得申報省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三十八條 申請成果鑒定結項的具體操作程序,詳見《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成果鑒定一般采取網上鑒定、通訊鑒定和召開鑒定會三種方式進行。一般項目成果鑒定通常采取網上鑒定或通訊鑒定方式進行。
第四十條 重點招标項目研究成果一般采取召開鑒定會方式進行鑒定,由5名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小組,其中一名為組長。會議鑒定工作具體程序由省社科規劃辦制定,并在鑒定會召開前通知課題組。課題組全體成員出席成果鑒定會。
第四十一條 成果鑒定一般包括對成果的評價和對課題組的意見建議兩部分。每位鑒定專家參照鑒定标準對項目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評價,由總得分值決定是否通過鑒定,并對成果分出A、B、C、D四個等級。總體評價結論:A級為優秀;B級為良好;C級為一般;D級為限期修改,期限一般為3個月以内。
對聘請的學科鑒定專家,根據鑒定工作成本,适量給予勞動報酬。
第四十二條 為提高在研項目完成率和結項成果質量,将嚴格控制結項成果鑒定結項率。對結項成果首次鑒定未能通過的,按照鑒定限期修改程序處理。
第四十三條 項目最終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鑒定:
1、獲得省和國家社科評獎二等獎(含二等獎)以上獎勵;
2、提出的對策、建議、構想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采納或充分肯定;
3、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且質量已經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4、在公開刊物發表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為中文核心期刊)相關系列化論文的項目成果;
5、經同行專家組評審同意、出版社批準出版、省社科規劃辦選定資助出版的著作。
符合上述條件者,仍須填寫《結項審批表》,履行正常的申請結項程序。
第八章 成果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鑒定的,由省社科規劃辦辦理結項手續,并頒發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證書》。《結項證書》原件由項目負責人留存,複印件由其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存檔,課題組成員如需要可複印。《結項審批表》一式三份,省社科規劃辦、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各存檔一份。
第四十五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鑒定後,由省社科規劃辦對成果文本進行統一印刷成冊。印刷成果發課題組10本,發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存檔5本,送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展閱基地10本。
鑒定通過并自行出版的著作類項目成果至少須報送省社科規劃辦30冊,用于存檔和宣傳推廣。
第九章 成果宣傳與推廣
第四十六條 課題組及所在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成果在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及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條 對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應及時摘報省委省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或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四十八條 建立穩定的成果宣傳推廣渠道,充分利用報刊、網站、圖書館、廣播電視、出版、教學、學術交流等媒介載體,逐步形成項目成果宣傳推廣的有效機制。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