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項課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3-05-23點擊:

 

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    發布時間:2012-04-27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加強我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課題性質
第一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項課題(以下簡稱馬工程專項),是我省社科基金項目的一部分。由吉林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馬工程辦公室)負責招标、管理和驗收。
第二條 省馬工程辦公室設在中共吉林省委宣傳部理論處,專門負責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項課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分類及申報
第三條 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對應,馬工程專項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類,每年10項。其中重點項目3項,一般項目7項。馬工程專項每年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同時申報。對急需研究的重大課題由馬工程辦公室直接委托立項研究。
第四條 馬工程專項立項申報工作面向全省進行,實行公開申報、平等競争、擇優立項的原則,通過專家評議确定研究課題。
第五條 凡在吉林省工作,具備主持項目研究能力和條件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和相關人員均可申報馬工程專項。
第六條 一個課題組隻能确定一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課題研究的真正組織者、指導者和參與者,擔負課題研究的實質性任務。
第七條 馬工程專項與省社科基金項目不得重複申報。課題完成時限為1—2年。
第三章 資助及獎勵辦法
第八條 馬工程專項資助經費由省财政專項撥款。項目資助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财務部門及省馬工程辦公室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立項的馬工程專項,省馬工程辦公室将予以專項經費資助,分期分批撥給課題組。
第十條 立項同時,負責人被聘為吉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聘期為三年。如項目結項被評為優秀項目,項目負責人将延騁為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續聘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如馬工程專項研究成果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求是》雜志上發表,除項目資助外,省委宣傳部将予以額外獎勵。
第四章 項目評審和中期管理
第十二條 省馬工程辦公室對申報立項材料進行初審後,提交學科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年度立項的學科評審專家從省内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家和吉林省首席馬工程專家庫中随機抽取,組成馬工程專項評審組。申報馬工程專項年度立項的馬工程專家,不能同時聘為馬工程專項評委。
第十四條 課題立項後,課題組應立即開展相關工作,并及時向馬工程辦公室彙報進展情況。省馬工程辦公室将進行不定期督促和檢查。
第十五條 對無故停止研究計劃或不完成研究任務的課題組,省馬工程辦公室有權取消其研究項目,追回已撥研究經費,并在一定範圍内予以通報。該項目負責人三年内不得申報省和中央馬工程專項。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 馬工程專項研究成果形式除省馬工程辦公室指定外,須為公開發表的系列研究論文。一般要求課題組成員在公開刊物上發表與課題名稱相匹配的系列化論文合計3篇以上(含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求是》上發表。
第十七條 馬工程專項研究成果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求是》雜志上發表,須署名為:吉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中心,文章結尾署執筆人姓名。
第十八條 研究成果在其他社科期刊公開發表,必須在該文下注明“本文系吉林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項課題,項目編号:XXXXXX”字樣。作者須同時署名為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要對研究成果高度負責。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規定發表的所有項目成果,不能作為該項目成果進行結項,一切後果由項目負責人自負。
第二十條 馬工程專項研究成果由省馬工程辦公室組織鑒定。成果鑒定辦法參照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章 成果驗收
第二十一條 馬工程專項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鑒定的,到省馬工程辦公室辦理結項手續,并頒發吉林省社會科學規劃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項課題《結項證書》。
第二十二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鑒定後,由省馬工程辦公室和省社科規劃辦對成果文本進行統一印刷成冊。印刷成果發課題組10本,發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存檔10本,送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成果展閱基地10本。
第二十三條 自行出版研究成果的,須标注“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專項課題”。課題組及所在單位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對工程項目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工作,充分發揮工程項目成果在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及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馬工程辦公室負責全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工作;受中宣傳部委托,負責組織我省社科工作者申報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項目;負責協助管理我省承擔的中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項目;負責檢查我省所承擔的中央馬工程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中央馬工程辦公室委托辦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參照《吉林省社會科學“十一五”規劃項目管理辦法》之規定對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馬工程專項課題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吉林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

吉林省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
      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2009年3月12日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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