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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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科政字[2009]48号

 

省直各有關部門、各市(州)科技局、軟科學研究單位:

  為了加強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管理,實現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進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的實施,根據科技部《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吉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軟科學研究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要組織軟科學研究人員認真學習和領會《管理辦法》,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保障《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我省軟科學研究成果的質量、水平和應用效果。

 

附件:《吉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吉林省科學技術廳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吉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軟科學研究計劃與項目的管理,使軟科學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務于全省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是自然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等的交叉和綜合。吉林省軟科學研究是以解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決策、組織和管理問題為重點,以促進經濟、科技、社會的協調發展為目标,以各級領導決策提供咨詢為目的,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的一種多學科、多層次的綜合性研究活動。

    第三條 軟科學研究的範圍主要包括:經濟、科技、社會發展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體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術經濟分析,為重大項目(建設項目或重要立法)立項作前期準備的預可行性論證以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研究等。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重點資助對我省經濟、科技、社會中長期發展有重大影響問題的評估、預測和對策研究。

第四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是科技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申報立項、項目管理、經費管理、結題驗收、成果應用和獎勵等環節的管理。

第五條 軟科學項目研究經費屬應用技術與研究開發經費預算支持和管理的範疇,實行無償使用。

第六條 省科技廳歸口管理全省的軟科學研究工作,負責編制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并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對本單位軟科學計劃項目的立項、實施、結題驗收、經費管理、成果應用等環節負有管理責任。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省科技廳依據領導決策和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向社會公開征集選題指南建議的基礎上,确定年度軟科學研究計劃的重點内容和選題範圍,編制并發布年度《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或不定期根據需要發布委托項目招标公告。

第八條 年度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報,原則上應符合當年度發布的《指南》的規定和要求,突出重點。鼓勵以課題組為單位,跨部門、跨單位、跨學科組建課題組,聯合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請者所在單位(主要承擔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黨委、政府機關中從事軟科學研究的機構;

2、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從事軟科學研究的機構;

3、專門從事軟科學研究的其他事業單位和民營研究機構。

第十條 申報年度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研究的項目應是全省區域、行業中帶有戰略性、綜合性、全局性的重大決策研究的問題;  

2、研究内容應符合當年《指南》的規定和要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創新性、科學性與适用性;具有較好的經濟與社會價值、應用價值和學術價值;  

3、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點、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學合理,具備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數據資源等條件。

    4、項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的負責人和主要參加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項目的負責人應具有較全面的基礎理論知識及相關課題研究的工作積累,必須在研究的全過程中擔負實質性的研究與協調組織工作;

2、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備副高級(含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有博士研究生學曆;

3、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參加人原則上每年度申請的項目不得超過一個;

4、軟科學項目負責人所承擔的項目沒有鑒定驗收的,不能作為負責人申報新的軟科學項目;

5、申報項目負責人承擔省科技計劃項目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申報單位以往承擔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申請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應填寫《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申報書》,并經申請者所在單位審核推薦及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後,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内報送省科技廳。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依據本辦法和當年的《指南》,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是指對項目申報書的完整性、研究内容是否屬于軟科學研究範疇以及申請單位與個人的申報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通過項目形式審查的申報人應提交項目初步研究報告,報告内容主要包括所研究問題的概念及内涵,國内外現狀及問題分析,深入研究的思路框架、技術路線及初步對策。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聘請具有較高學術素養、較豐富實踐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以“盲評”方式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初步評審。評審的主要依據是申報者提交的項目初步研究報告,主要評審申報者對所報項目的熟知程度,已有工作基礎、研究能力及所提對策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對通過初評的申報項目,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組對申報人進行答辯論證評審。專家組依據《軟科學研究項目評審指标體系》,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分,并提出書面評價意見。省科技廳對專家組評分和書面評審意見進行彙總、綜合、擇優選項,編制年度軟科學研究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的全過程實行回避與保密制度。評審專家應回避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咨詢活動。評審專家以及參加評審工作的全體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護申請者知識産權,不準擅自複制、抄錄和留用申請書,不準洩露評審專家姓名、評審過程中的意見和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凡經批準列入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開題研究論證,幫助項目承擔人完善項目研究内容,研究路線和方法。完成并通過開題論證的項目,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内與省科技廳簽訂科技項目合同。逾期未簽合同者視作自動放棄,省科技廳有權另選項目承擔單位;如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無法落實合同确定的條款,則撤消該項目。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内容執行,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期,向省科技廳提交《省科技計劃在研項目執行情況中期報表》和項目階段研究報告。省科技廳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及時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對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質量低下或不能繼續進行的項目,省科技廳有權中止合同。

第二十條 軟科學研究項目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課題組長主要職責是:召集課題組會議,牽頭制定研究方案,負責研究人員的分工,主持撰寫研究報告;按合同檢查研究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根據經費使用的範圍,審批課題研究經費的開支;考核研究人員績效;按合同的各項要求,負責項目的完成、成果驗收和登記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一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不得随意變更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若因故無法再承擔研究組織管理工作,确須另選課題組長時,原課題組長或所在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報請省科技廳審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必要條件,嚴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務的實施和完成。項目研究迄止時間以合同為準。項目無法按期完成須延期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并說明延期理由,經省科技廳審批同意後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未能鑒定驗收的項目數占所有未鑒定驗收項目數30%以上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繼續申報新項目。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合同條款,必須由合同簽約雙方共同商定,并簽訂變更或補充文件。對不履行合同,中途停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門督促的項目負責人,省科技廳将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并不再受理其項目申請;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經費由省科技廳與省财政廳共同管理,采取一次審定核撥的方法。軟科學研究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經費分為項目研究經費和項目管理經費。項目管理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主要用于項目開題論證、中期檢查以及鑒定驗收等的專家咨詢、論證費及會務費。

第二十六條 軟科學項目研究經費的主要開支範圍:  

1、國内有關調研與差旅補助費; 

2、圖書資料、數據采集費;

3、撰稿及改稿費;  

4、研究資料報告文印、翻譯費;  

5、技術處理費(計算費、測試費、軟件開發費、數據錄入費等);  

6、專家咨詢及論證費;

7、必需的會議費及其它直接為研究工作服務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多單位聯合承擔的研究項目,其項目經費原則上撥給項目主持單位。項目主持單位需向其它參加單位分撥經費的,應在合同中制定分撥方案,經省科技廳核準後辦理分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批準而擅自中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内将全部經費退還給省科技廳。對經批準中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中止或撤消通知後,應如實填寫經費決算表報送省科技廳,并在兩個月之内退還未使用的經費。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鑒定驗收

第三十條 軟科學研究項目以研究報告(包括綜合報告、技術報告、國内外研究對比分析報告)為最終成果。項目完成後,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鑒定申請,省科技廳(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按照合同要求對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項目承擔人,提交《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項目經費決算表》、《科技成果鑒定審批表》,報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審批。沒有通過初審的,經修改達到驗收标準後,可履行上述手續。

    第三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項目一般采用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對象、主要内容是否達到合同的要求;  

2、研究的思路、方法、觀點和分析是否科學;  

3、研究是否創新,是否适用;  

4、研究工作是否按時完成,技術資料是否齊備;

5、研究成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改進建議等。

第三十二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必須于一個月内向省科技廳提交研究報告、《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省科技成果鑒定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三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軟科學研究項目,項目責任人應在規定期限内,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或進行充實深入研究,并重新提出鑒定申請。對第二次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根據合同規定将終止研究任務。其項目負責人記入省軟科學研究計劃信用管理不良記錄名單,五年内不得申請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對累計出現兩個(含兩個)以上終止研究任務的承擔單位,三年内不得申請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未經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批準而擅自進行鑒定驗收的軟科學研究成果,不予承認。?

    第三十五條 凡由省科技廳撥款資助的軟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者外,屬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共有。研究成果(摘要、專題報告或論文)需先提供給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在《吉林決策咨詢》上發表或報送有關部門。未經同意不得公開發表,否則不予驗收。

第三十六條 軟科學研究成果的驗收若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省科技廳将撤銷驗收結果,造假者十年内不得申報省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七章 成果應用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完成成果歸檔登記的軟科學項目,其研究成果将以不同形式,報送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相關決策部門。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廳軟科學管理部門将組織推薦優秀軟科學成果參加省科技進步獎的評審。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吉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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