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學院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
第二條 落實實驗室由專人維護、檢修儀器設備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安全運行,并做好相應台賬。
第三條 對所需新購置的儀器設備,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由學院主管領導或課題負責人提出,區分不同情況或按照《吉林大學招标采購管理辦法》實施購買。
第四條 設備一經入賬,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銷或修改,并且在儀器設備上的明顯位置粘貼“吉林大學固定資産”标識。
第五條 學院定期開展儀器設備管理檢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對實物、賬目進行清查核對。
第六條 學院儀器設備報廢處置工作,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儀器設備使用最低參考年限為:
(一)各類一般通用設備,7年;
(二)各類一般專用設備,10年;
(三)各類貴重儀器設備,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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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