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研究生院“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适用于MPA雙證生)

發布時間: 2016-04-01點擊:

吉林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學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以建設國内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為奮鬥目标,不斷加強研究生院的建設,并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學校實行依法治校,規範管理,并将加強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在校研究生應當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努力掌握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以及其他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着力培養勤于思考、勇于創新、追求真理的學術精神; 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應當關心學校,熱愛集體,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校園文化建設,為構建和諧吉大貢獻力量。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等;

(三)申請獎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吉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憑有關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 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學資格:

(一)健康複查不符合招生體檢标準的(适合休學者除外);

(二)病假一個月期滿而未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獲得入學資格的。

第十條 新生被取消入學資格後,原為應屆畢業生的,退回原學校;原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其他人員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條 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出具診斷證明書,由本人申請,導師和本人所考入的學院、中心、所(以下統稱“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應于下學年新生入學前一個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請入學,來校複查,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研究生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的基礎學制為:碩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具體的學習年限及學分要求按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的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位課程的考核以考試的方式進行,以百分制評定成績;非學位課程的考核一般為考查的方式進行,也可根據專業或導師要求定為考試課。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方式為及格或不及格。課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應學分。

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在履行相應手續後可以重修重考。同一門課程可重修重考兩次。如因課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畢業,在延期期間,經研究生本人申請、導師和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可再參加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業處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研究生跨校修讀課程應由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出,研究生院批準,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一般不予轉專業,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慮:

(一)具備特殊才能,經導師和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認為變動專業确實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長的;

(二)因所學專業調整或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專業無法繼續培養的;

(三)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本專業繼續學習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轉專業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轉專業一般應在本一級學科内進行;

(二)若因特殊情況在本一級學科内無法解決的,可轉往同一學科門類中的其它相近專業。不允許跨學科門類轉專業;

(三)轉專業必須在第一學年内提出;

(四)轉往另一專業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内按教學計劃修完所轉入專業的相關課程且考核成績合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可以适當調整所學專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果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轉學,經學校和轉入校同意,由學校報吉林省教育廳審核,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吉林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碩士研究生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為六年。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年限内,研究生申請延期畢業答辯,由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學習超過基礎學制年限者,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獎學金和公費醫療,同時需向學校交納相應費用,具體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複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但碩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條 研究生應征入伍,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在獲準休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辦理休學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學生公費醫療保健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休學研究生須在休學期滿前15個工作日提出複學申請。因病休學者還須持學校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經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準予複學。複學者應按時到學校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四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最長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經批準出國(境)逾期未歸或者未經批準私自出國(境)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第(八)款一般應由研究生本人或導師提出,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方可退學。

第三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退學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一)應在15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

(二)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者,學校報吉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者,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學習不滿一年者,可發給學習證明。不辦理離校手續者,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參照學校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節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年限内,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畢業(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其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做好畢業鑒定,填寫《吉林大學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經研究生院審核後,歸入本人檔案。

鑒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業務學習等方面情況。鑒定須實事求是,并與本人見面,允許本人保留意見。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年限内,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但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且未獲批準補行答辯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 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予以追回并報吉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八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後,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節 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

第四十九條 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必須在入學前由定向或者委托培養單位與學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書。

第五十條 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申請休學、退學、轉專業、出國(境)、延期或者提前畢業、報考博士研究生、做博士後研究等事項,須征得定向或者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并由該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書面意見,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對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籍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學校通知定向或者委托培養單位。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組織宗教活動。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須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院團委和校團委同意,報學校黨委審批。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黨委領導和校團委、研究生院團委的指導。

第五十四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研究生“三助”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并履行有關協議。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将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八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對有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的研究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對在本校接受非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來華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校研院字[2002]18号)和《關于研究生轉專業暫行規定》(校研院字[2002]10号)同時廢止。

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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