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保證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應自覺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勤奮學習,勇于創新。
第二章 招生錄取
第四條 招生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嚴禁在招生工作中進行虛假宣傳和誤導宣傳,嚴禁舞弊、違規行為。培養單位及教師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考前輔導或違規與中介機構合作。
第五條 招生簡章由學校統一組織制定,并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發布。
第六條 報名工作采取網上報名與現場确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生須登陸“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管理信息平台”,按流程進行網上報名。研究生院對考生報考信息進行網上審核。網上審核通過後,考生須持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内至各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現場确認。
第七條 入學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考務工作由各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八條 複試與資格審查工作。
(一)學校根據年度招生計劃和初試成績,劃定複試分數線。培養單位成立複試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複試工作細則,組織學生進行複試。
(二)培養單位應在複試過程中對考生身份及報考資格進行審查,并将複試和資格審查結果報研究生院備案。
(三)研究生院和紀委辦公室負責對複試和資格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錄取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學校根據本年度相關專業招生計劃和初試、複試成績擇優錄取,并将結果上網公示。
第三章 在學管理
第十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效證件,在規定時間内報到入學,并填寫《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登記表》。具體工作由培養單位負責組織。
第十一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不需要遷轉戶口和工資關系。學校統一為新生制作學生證。
第十二條 如遇下列情況,将取消入學資格:
(一)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逾期2周未報到;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獲得入學資格的考生;
(三)入學前隐瞞或錄取後發現有違法違紀或道德敗壞行為。
第十三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如需請假,應以書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退學處理:
(一)經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二)未能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完成學業;
(三)在校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或道德敗壞行為;
(四)因故離世;
(五)本人要求終止學業。
第十五條 對未報到或退學人員,培養單位應及時登錄學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平台,進行退學處理,并将《在職攻讀專業學位人員未報到(退學)一覽表》加蓋單位公章後報研究生院。
第四章 教學培養
第十六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年限按所屬專業學位研究生教指委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在校學習時間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學時。
第十七條 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方案由所屬的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負責制定(修訂),報研究生院備案後實施。
第十八條 各相關培養單位應設專人負責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工作,加強對各教學環節的管理,保證教學計劃的正常實施。
第十九條 考試及成績管理
(一)公共課考試的組織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安排。其它課程由各培養單位負責安排。研究生院将組織人員随機進行巡考、檢查和監督。
(二)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課程考試應建立試題庫。保證命題的水平和質量。命題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制度。
(三)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須參加規定課程的考試,成績合格(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學分。在某門課程缺課時數超過授課學時三分之一的學生,取消其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經重修後方可參加考試。
(四)課程考試結束後,由任課教師填寫課程成績單,經培養單位蓋章确認後,報研究生院備案。考試試卷由各培養單位保存至學生獲得學位後一年。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
(一)各相關培養單位應認真組織制定培養方案、學位課教學大綱和選修課内容簡介等有關規範性文件,經所屬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審定後,報研究生院備案。
(二)各相關培養單位應在每學期開學前,将開課計劃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院将對非全日制專業學位教學工作進行質量檢查和監督。
(三)各相關培養單位應将拟組織論文開題的時間、地點和學生名單提前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院随機抽查各培養單位論文開題的進行情況。
(四)各相關培養單位應定期對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情況向研究生院提交評估和總結。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對全校各非全日制專業學位培養工作進行抽查評估。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培養單位應将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納入本單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體系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并落實管理責任,做到責任到人,有責必究,追責必嚴。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除追究具體管理人員責任外,還應追究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嚴禁委托中介機構組織或參與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工作。不得以“研究生”或“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學費收取标準由研究生院負責組織制定。培養單位應在指定時間内,提交本年度相關專業學費收取标準,經研究生院審核後,報财務處備案。學費收取标準應于招生簡章中公布。培養單位須嚴格執行學校财務收費制度,嚴禁提前收取或違規收取學費。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院和培養單位應設專人負責學生信息管理工作,不得洩露、傳播考生個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商業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