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采購與招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5-03-13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規範有序的學校采購運行機制,規範學校采購及招标工作,提高學校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态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産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三條 各單位使用财政性資金(含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以及自籌資金辦理的采購,适用于本辦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學校采購與招标工作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争、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學校的采購市場。


   第五條 學校采購項目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論證審批,并嚴格按照财務部門事先審定的預算執行。屬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的要經過學校校長辦公會或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 學校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必須實行集中采購。對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可實行分散采購。


   第七條 學校集中采購項目由采購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其它分散采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在采購管理中心的統一協調下具體實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依本辦法必須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集中采購。


   第九條 學校各項采購工作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指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它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一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為組長的采購與招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财務處、審計處、監察處、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學科辦、後勤處、基建處等主管部門和采購管理中心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和監督學校采購活動;


  (二)讨論決定學校采購與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确定評标委員會或評标專家小組成員;


  (四)讨論、審查學校采購與招标工作的規章制度;


  (五)審定學校“采購評标專家庫”成員;


  (六)審定本應招标而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招标項目的采購方式;


  (七)讨論、審查重大項目的采購與招标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采購管理中心是學校專職負責各項采購與招标工作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和完善學校各項采購與招标的規章制度和具體實施辦法;


  (二)接受采購申請,審核采購項目的相關資料,确定采購方式;


  (三)組織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編制,發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報名;


  (四)組織審查供應商資格,發售招标文件;


  (五)組織開标、評标、定标;


  (六)組織競争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


  (七)發出中标、成交通知書;


  (八)組織采購合同的洽談、審查與簽訂;


  (九)組織需納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購與招标項目的申報;


  (十)負責采購與招标有關文件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十一)負責聯絡供應商做好合同規定的售後服務及相應工作;


  (十二)負責組建學校“采購評标專家庫”;


  (十三)完成采購與招标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為組長的采購與招标監督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采購與招标工作的相關環節進行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采購與招标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對采購過程中由于不規範行為所形成的結果行使否決權;


  (三)受理采購與招标工作中的有關投訴;


  (四)負責向采購管理中心派遣監察員。主要職責有:


 1.監督招标信息的發布;


 2.監督采購方式的确定;


 3.監督招标文件和評标方法的制定;


 4.監督供應商和投标人名單的确定;


 5.監督開标、評标、定标工作的過程;


 6.監督項目合同的洽談、簽訂及執行情況;


 7.完成學校采購與招标監督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專家學者、職能部門、以及必要時的學生代表等構成的評标成員數據庫,以便随機抽取招标評審專家,組織評标委員會。


  第十四條 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基建處、後勤管理處、教務處、醫務處、成人教育處、圖書館、後勤服務集團以及其它物資使用單位,為采購與招标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采購與招标的技術工作,主要職責:


  (一)根據采購與招标項目的性質,做好采購與招标的前期調研和材料準備工作;


  (二)基建與維修工程項目的承辦單位負責拟訂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負責招标技術釋疑;


  (四)項目承辦單位可推薦投标人;


  (五)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


  (六)參加采購項目合同的洽談、審查與會簽,并負責合同履行;


  (七)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采購與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組建項目評标專家委員會或評标專家小組。評标委員會或評标專家小組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和校内外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标委員會或評标專家小組成員的産生辦法:一般招标項目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項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二章 集中采購的範圍及限額标準


 


  第十六條 學校采購限額達到以下标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一)教學、科研、後勤、生産和行政辦公設備及圖書、教材等單件(套)價格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采購項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采購項目;


  (三)裝飾與維修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采購項目;


  (四)合同協議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服務項目;


  單項雖未達到以上标準,但在一定時期内(一個月)同類項目合同總價達到以上标準的,也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第十七條 學校招标采購的額度。凡單項采購金額大于或等于十萬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購金額大于或等于二十萬元人民币的采購項目,實行公開招标、邀請招标或競争性談判的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低于集中招标采購額度的采購項目,學校采購管理中心與項目具體實施承辦單位共同采取詢價采購方式進行(承擔科研項目委托采購的貨物除外)。


  第十九條 教育部及省、市對采購與招标工作适用範圍及标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 學校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标;


  (二)邀請招标;


  (三)競争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獨家談判;


  (五)詢價。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邀請招标方式采購:


  (一)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其他适宜采取邀請招标方式采購的。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學校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單一來源獨家談判方式采購:


  (一)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緻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四)預先已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第二十四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标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向采購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内容包括:


  (一)相關職能部門同意采購的審批意見;


  (二)财務部門對項目經費的審批意見;


  (三)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的技術要求或規範;


  (四)單項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至20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采購須提供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單項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采購須提供黨委常委會會議紀要 。


  第二十六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招标采購方式的,由采購管理中心在采購與招标監督領導小組的監督下,成立項目評标委員會或評标小組,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購管理中心采取公開招标方式的,應當通過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單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可以縮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條件但需緊急采購的;


  2.招标采購單位預先發布過采購預告的;


  3.采購貨物或服務屬于通用商品和标準服務的、潛在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費時不多的;


  4.同類采購項目連續實行協商供貨制度的。


  (三)采購管理中心采取邀請招标采購方式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随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标邀請書;


  (四)如有需要,采購管理中心組織項目承辦單位、采購與招标監督領導小組派遣的監察人員,對投标人進行實地考察;


  (五)采購管理中心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以及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的需求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招标項


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拟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内容;


  (七)招标文件應當經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确認,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對招标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八)工程招标,采購管理中心會同項目承辦單位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并由項目承辦單位對招标文件進行答疑;


  (九)采購管理中心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5個工作日前(特殊情況除外),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十)采購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人數以及招标投标有關的其它情況。采購管理中心設有标底的,标底必須嚴格保密;


  (十一)開标應當按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采購管理中心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标時應當衆驗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以證明文件密封未遭損壞;


  (十二)評标由評标委員會負責,遵循性能價格比最優原則,綜合評價确定中标單位。中标人确定後,采購管理中心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在招标過程中主要負責:


  (一)閱讀投标文件;


  (二)審查技術資料;


  (三)審查投标項目的總價(含運輸費、保險費等);


  (四)審查投标項目各組成部分詳細報價單;


  (五)審查售後服務承諾;


  (六)确認付款方式;


  (七)對投标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八)遵循性能價格比最優原則确定中标單位;


  (九)對拟中标的投标商進行投票。


  第二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第二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标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标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标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标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标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标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在招标過程中主要負責:


  (一)依據學校批準的計劃,根據學科發展規劃和當前教學、科研任務的需要以及資金的可能,在對供貨廠商和用戶進行充分收集有關資料和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申請報告(申請表),申請報告由使用單位或經費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準,經費落實後,送交采購管理中心。報告應包括以下内容:


  1.項目的名稱、簡介、詳細規格、技術指标參數、精度等級、功能用途、單價、标準套、選配套件、備品備件、使用環境條件、驗收标準,以及拟選購産品的廠商、規格型号、配置清單、價格等方面的建議;


  2.對安裝調試的要求;


  3.供貨時間的要求;


  4.對保修及售後服務的要求。


  (二)确認招标文件。


  (三)參加評标會,向評标委員會介紹招标項目内容、有關技術要求及拟選産品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采購管理中心在招标過程中主要負責:


  (一)撰寫招标标書;


  (二)負責收發标書、準備招标會議(議标、評标、定标)等日常工作;


  (三)審查投标單位的資格文件,營業執照,資信證明,代理委托書,業績說明等;


  (四)會同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采購與招标監督領導小組派遣的監察人員,共同對供貨廠商進行考察。主要内容是:


  1.經營範圍;


  2.資信證明;


  3.生産經營狀況;


  4.用戶對同類産品和售後服務情況的反映等。


  (五)訂立經濟合同。采購管理中心負責人代表學校訂立經濟合同,經濟合同中的技術條款部分,由采購管理中心負責人與申請單位負責人共同審簽。對于招标項目,簽約人要嚴格執行招标小組确認的中标方案,任何個人無權更改。


  第三十二條 中标人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


  (二)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性能價格比最高。


  第三十三條 評标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标。投标被否決後,采購管理中心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條 中标人确定後,采購管理中心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條 采購管理中心應當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采購管理中心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六條 學校采購管理中心應當監督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


  第三十七條 在招标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标: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對招标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标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标後,采購管理中心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八條 廢标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采購與招投标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三十九條 采用競争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管理中心、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确談判程序、談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标準等事項;


  (三)确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确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進行最後報價,采購管理中心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一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管理中心、項目承辦單位或使用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标準等事項做出規定;


  (二)确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确定成交供應商。采購管理中心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确定成交供應商,并将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二條 對捐贈的設備或工程,如捐贈單位要求自行采購或指定了供應商的,可視情況直接由采購管理中心與捐贈單位或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四十三條 對搶修工程項目,項目承辦單位可視情況先施工搶修,并及時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采購管理中心對學校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僞造、變造、隐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評标标準、評估報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四十五條 學校所有采購項目,由财務處根據采購管理中心簽章生效的合同對外付款;其中基建、維修工程項目,還須經審計處審計後,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第五章 采購合同


 


  第四十六條 學校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四十七條 采購管理中心與中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标、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采購文件确定的事項及申請單位(使用單位)确認的技術文本和配置需求簽訂采購合同。


  第四十八條 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第四十九條 采購管理中心是唯一代表學校對外簽訂采購合


同的合法職能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對外簽訂采購合同。


學校對外簽訂的采購合同須加蓋吉林大學采購合同專用章。


  


第六章 質疑答複與投訴受理


 


  第五十條 對學校采購活動事項提出疑問的,由采購管理中心負責解答,但答複的内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标、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采購管理中心提出質疑。


  第五十二條 采購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内做出答複,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當事人,但答複的内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三條 質疑當事人對采購管理中心的答複不滿意或者采購管理中心未在規定的時間内做出答複的,可以向學校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四條 學校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及時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内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明确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并相互分離,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五十六條 采購與招标監督領導小組應當依據法規對學校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學校采購管理機構、采購當事人的有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學校采購工作監督管理檢查的重點内容是: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回避制度的執行情況;


  ()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條 采購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購與招标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員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必須加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采購活動。采購活動中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條  學校各單位在實施采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必須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實施集中采購;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須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或者指定供應商。


   第六十一條 評标專家有違規行為者,取消其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或其他相應處分。


   第六十二條 參與學校采購與招标活動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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