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依據國家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頒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吉林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充分反映和表達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五條 在本學院範圍内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讨論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以及學院整體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
(二)審議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其它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向學院黨委和行政提出有關建議。
(三)參與民主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幹部,并對學院各級領導幹部實行民主監督;
(四)讨論和審議學院交議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學院領導和行政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行使相應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在學院規模較小(在職職工人數不超過100人)階段,全體教職工均為教代會的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代會各項選舉,享有被選舉權;
(二)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三)就大會議程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參加表決;
(四)對教代會決議執行情況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會議期間對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質詢;
(七)通過交代會常設機構随時反映教職工對學院管理中各種問題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八)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範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學院的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學院的建設和發展中起表率作用;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密切聯系群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學校和學院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遇有重大問題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教代會的召開,由學院黨委決定,教代會常設主席團負責召集。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代表人數及學院的實際情況,設若幹代表團,團長由代表民主協商或選舉産生。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收集代表提案,組織代表讨論,彙報讨論意見;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及廣大教職工,随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
(三)完成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十五條 教代會召開換屆大會時,學院成立籌備工作委員會。籌備工作委員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具體負責換屆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會議期間,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領導、群團組織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
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二)聽取、讨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議程的審議意見;
(三)讨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決議及決定草案等;
(四)研究并提請大會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教代會設立常設主席團,成員9—11人,由全體代表選舉産生,以教師和一線職工代表為主體。常設主席團成員任期四年。
第十八條 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向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教代會職權。
第十九條 教代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要問題需要讨論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及其常設主席團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成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進行選舉或表決時,必須有全體與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的議題、議程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要求,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讨論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要接受全院教職工的監督;同時,全院各單位和全體教職工對教代會的決議、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
第五章 教代會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下設秘書處,作為其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學院工會,由工會主席任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在常設主席團的領導下,主要承擔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征集和整理提案,組織撰寫會議材料,提出會議方案及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後召開會議。
(二)教代會閉幕期間,組織各代表團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教代會閉幕期間,經常聽取代表及教職工群衆的意見、建議,積極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保障代表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和處理他們的申訴和建議。
(五)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六)處理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代會通過,報院黨委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院教代會常設主席團負責解釋。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