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院字〔2014〕48号
研究生證是研究生在學期間的身份證明,為加強研究生證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新生入學經複查合格并取得學籍後,由研究生管理處統一發放研究生證。
第二條 研究生本人應在每學期開學初返校後,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所在培養單位報到,研究生證注冊驗訖後方為有效。
第三條 研究生證隻限本人使用,學生應當珍惜、愛護和注意保管,避免損壞、污染和丢失。
第四條 研究生證上的乘車區間隻能填寫父母或配偶家庭所在地。如家庭所在地變動,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戶口遷移證明或暫住證,到研究生管理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條 研究生證如果丢失,須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挂失。登報後持報紙并填寫補發研究生證申請表,經所在培養單位核準後,按規定時間到研究生管理處辦理補發手續。
第六條 研究生因退學、轉學等原因離校,在辦理離校手續時,研究生證應交回研究生管理處。
第七條 研究生因延期畢業、博轉碩、休學或校内培養單位變更等原因辦理學籍異動手續時,需換發研究生證,并将原證交回研究生管理處。
第八條 研究生證有明确的有效期,研究生在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時,研究生證由培養單位加蓋畢業留念章。
第九條 補辦或換發研究生證按學校規定繳納工本費,每證15元。
第十條 凡擅自塗改、轉借、轉讓研究生證或在辦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按照《吉林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吉林大學研究生證、校徽管理暫行辦法》校研院字〔2002〕25号文件同時廢止。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