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修訂稿)
一、學生必須帶學生證、學生卡等證明學生身份的有效證件,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入座,遲到二十分鐘者不準參加考試,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考試者,按擅自缺考論。考試二十分鐘後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二、學生參加閉卷考試,隻能帶學生證件和必要的文具。如果已經攜帶書、教材、筆記、紙張和無線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進入考場,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手機關機;
三、學生參加開卷考試,不得攜帶規定以外的材料,不得交談、傳遞書、筆記等與考試内容有關的資料;
四、考題公布後,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出涉及試題内容的問題。如有考試題簽分發錯誤或字迹模糊等問題,可舉手等監考人員走近後,小聲詢問,同學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五、學生必須遵守考場秩序,保持安靜,認真答題,不做任何與考試無關的事情。考試中間如因特殊原因去廁所,必須由監考教師陪同,耽誤時間不補;
六、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有違紀或舞弊行為者,本門課程考試成績按零分計;學校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受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畢業時暫不授予學士學位;
七、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主考指令,按規定的時間答題。考試終了時間一到,學生應按要求上交試題、試卷等材料,按主考指令退出考場,不準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不準講話、議論。提前交卷者,應立即退出考場,不準在場内逗留、談論;
八、凡考試規定不能帶出考場的試題、答題紙等,均不得帶出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