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16-10-08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适應社會發展和學校自身建設的實際需要,促進學校質量、規模、結構、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對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管理,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2012年頒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及其調整,應适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正确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第三條 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及其調整,應有利于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設置。

    第四條 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及其調整,一般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規範及有關要求,按規定程序申請和辦理。

                    第二章  專業設置條件

    第五條  新設置專業必須具備下列要求:

    (一)  符合學校發展規劃,有穩定的人才需求的論證報告,招生規模一般不低于每年30人(個别特殊專業如藝術類專業可特殊考慮);

    (二) 辦學目标明确,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優勢明顯,經過5年左右建設能夠達到國内一流辦學水平。

    (三)人才培養方案科學合理,切實可行;該專業培養目标與就業定位明确,具有穩定的市場需求;

    (四)應有學院已設相關專業為依托,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實驗技術人員;

    (五)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六)校内未開設其它相近專業,無重複辦學和資源浪費情況。

    第六條 學院申請由原有專業改設新專業者,應符合新專業設置所需條件。

    第七條 穩步發展,注重建設,每個學院年度增設本科專業數一般不多于一個,要突出學院自身的辦學優勢和專業特色。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學院設置或調整本科專業,須經學院教學委員會論證,報校教學委員會本科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審議,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後報教育部備案或審批。

    第九條  根據社會特殊需要及自身優勢和特點,在完成學科基礎課教學後,學院可在現設專業範圍内靈活設置專業方向。學院設置專業方向須報學校教務處審定和備案。

    第十條  學校每年集中進行一次專業審批。學院申請設置或調整專業,應于每年五月底前向學校教務處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說明設置或調整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師資隊伍、課程資源和硬件條件等)、專業培養目标、就業面向和其它情況;   

(二)新增本科專業申請表,分别按照備案和審批專業要求據實詳細填寫;

    (三)拟設專業培養方案;

    (四)其它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一條  學校教學委員會本科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于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召開評議會,對學院提出的專業設置進行審議,審議後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批準,之後由學校報教育部批準或備案。

第十二條  調整本科專業修業年限或學位授予門類,按照新增本科專業審批程序進行。

          第四章  校教學委員會本科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

    第十三條  校教學委員會受學校委托,根據國家、部門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現有專業布點情況、申報專業的設置條件,對學院申報設置的專業進行評議,為學校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校教學委員會本科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由學校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聘請部分校外專家。

    第十五條  校教學委員會本科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對學院申請設置的專業進行評議,采取會議評議方式。

                  第五章  專業目錄外專業的論證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專業目錄外專業須經學院教學委員會組織論證,論證小組的人數,一般為7至9人,其中申請設置該專業的學院内專家不得超過總數的1/3。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論證會。

    第十七條  對專業目錄外專業的論證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對拟設專業人才需求的分析及在目錄外設置的理由;

    (二)拟設專業與國内外相關和相近專業的比較分析;

    (三)拟設專業的培養目标、業務範圍(主要指知識、能力結構)、主幹學科(或主要學科基礎)、基本課程、授予學位;

    (四)拟設專業的培養方案:

    (五)拟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情況。

    須着重說明該專業在目錄外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條  教學委員會論證小組對拟設專業進行論證後,須向學校提交論證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學校對學院的專業設置實行指導、檢查、監督。學校職能部門和各學院具有指導、督促專業建設的職責,适時對新增設專業進行檢查、評估。

    第二十條 學校對新增專業須加強基本建設,不斷改進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高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及調整,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校教字〔2002〕5号)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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