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實施條例

發布時間: 2016-10-08點擊: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做好校級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獎勵校級教學成果,其目的在于鼓勵廣大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參與教學改革,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研究,不斷地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從而進一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

    第三條  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的評定,每4年一次。教學成果分學校、省級和國家級三個級别,自下而上評選,逐級評定。

    第四條  校級教學成果原則上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學校對獲獎者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  教學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學規律,對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實現培養目标産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改革方案,包括:

  (一)針對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運用現代教育和教學手段,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開展課程、教材,實習、實驗、基地建設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等方面研究,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内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育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教師隊伍和學風建設,促進産學研相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結合教育,推廣應用已有的教學成果,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成果。

    第六條 申請教學成果獎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教學成果的内涵;

    (二)經過二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

    (三)在教育教學及人才培養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四)原則上應為校級級以上教學改革立項并通過驗收的教學研究項目(課題)的成果。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成果,通過申報和評審,可獲得校級教學成果獎。

    第八條  申請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不得超過7人,鼓勵和提出跨學院、跨學校聯合申報教學成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

  (一)品行端正并且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為人師表;

  (二)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和實施,并做出重要貢獻。

    第九條 校級教學成果的申請,由成果持有人(或集體)提出申請,填寫《教學成果獎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該成果的總結、論文(限公開發表的)和其他佐證材料,經學院(中心)推薦,報學校教務處。

    第十條  校級教學成果的評審,申請者需要在評審會上彙報并答辯。評委會根據成果的基本内容、理論水平、實踐效果、推廣價值等情況評審,最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校級三個等級的獎項。省級教學成果的申報在校級一等獎及以上的成果中推薦。

    第十一條  校級教學成果産生後,由學校限期公示,任何部門或個人若有異議,可于公布之日起7日之内據實名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勵包括物質獎勵和榮譽獎勵兩方面。獎金由學校頒發,同時學校下發文件廣泛宣傳獲獎成果。學校對省級和國家級教學成果實行配套的物質獎勵,獎勵額度按照學校教學類成果獎勵有關标準執行。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者個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獲獎成果記入完成人個人檔案,作為評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吉林大學教學成果獎勵實施條例》(校發〔2001〕77号)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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