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黨的建設,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為高等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産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讨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五條 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設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随時召開。
第六條 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本着精幹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學生工作部門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包括配備一定數量的組織員。
第七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準,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3年或4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八條 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條 高等學校院(系)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要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生黨支部可以按年級或院(系)設置,學生中正式黨員達到3人以上的班級應當及時成立學生黨支部;機關、後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業務相近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
要将高等學校教職工離退休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機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内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經常與行政負責人溝通情況,對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負責人參與讨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證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向黨員布置作群衆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四)經常聽取黨員和群衆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分析并反映師生員工的思想狀況,維護黨員和群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條 大學生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成為引領大學生刻苦學習、團結進步、健康成長的班級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推動學生班級進步。
(二)加強對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揮學生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影響、帶動廣大學生明确學習目的,完成學習任務。
(三)組織學生黨員參與班(年)級事務管理,努力維護學校的穩定。支持、指導和幫助團支部、班委會及學生社團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培養教育學生中的入黨積極分子,按照标準和程序發展學生黨員,不斷擴大學生黨員隊伍。
(五)積極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青年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設立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别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應當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并教育黨員努力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八條 健全黨内生活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建立黨員黨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深入開展創先争優活動,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及時将流動到本校的黨員編入黨的基層組織,積極配合做好流動到校外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關心黨員學習、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黨内激勵、關懷、幫扶機制。拓寬黨員服務群衆渠道,建立黨員聯系和服務群衆工作體系。
第二十條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營造黨内民主讨論環境,積極推進黨内民主建設。學校黨組織讨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内重要情況要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十一條 按照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優秀青年教師、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應當建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幹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六章 幹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對學校黨政幹部實行統一管理。堅持民主、公開、競争、擇優,按照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标準,堅持注重實績、群衆公認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學校中層行政幹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聽取學校行政領導的意見後,經校黨委(常委)集體讨論決定,按規定程序辦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學校,可以實行常務委員會票決制。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幹部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的委員會提出建議,并協助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協助上級幹部主管部門做好校級後備幹部工作。建立健全後備幹部選拔、培養制度。重視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通過制定政策,健全激勵機制,大力營造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強教育引導,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時,要發揮行政系統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以及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主導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要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中國近現代史、中共黨史和國情教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勢政策教育、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認真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工作。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論聯系實際,緊緊圍繞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密切結合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态,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别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時效性。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将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建立一支以專職人員為骨幹、專兼職幹部相結合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全校師生員工總數的1%左右;規模較小的學校,可視情況适當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切實關心、愛護黨務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為他們成長成才創造條件。
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第八章 黨組織對群衆組織的領導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衆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确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适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軍隊系統院校黨組織的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條例做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緻的,按本條例執行。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