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暢通博士研究生分流渠道,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号“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暢通分流渠道,加大對不合格學生的淘汰力度,激發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文件精神,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實現高等教育内涵式發展的要求,以習近平總書記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為統領,落實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堅持“立德樹人、服務需求、提高質量、追求卓越”的研究生教育主線,建立突出吉林大學學科特色的高層次人才培養模式和培育機制,增強博士研究生培養過程的靈活性和選拔性,全面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兼顧學生和導師意願,實現因材施教,進而提升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通過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碩博連讀或(本)碩博連讀方式錄取的博士研究生。
第五條 在博士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發生如下情況之一者,将實施分流培養:
1.因學術不端等原因,被永久取消博士學位申請資格者;
2.學制規定年限内博士學位論文開題尚未通過者;
3.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3次未通過者;
4.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預答辯3次未通過者;
5.本人提出分流申請,并經導師及所在學院批準者;
6.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繼續博士研究生培養者。
第六條 申請辦理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須在博士入學滿1年後提出申請,達到或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博士研究生的分流退出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 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導師、學院及學校批準,可轉為同類型(學術學位或專業學位)、同學科/類别的碩士研究生,然後按照碩士研究生的要求對其培養,并須在恢複碩士學籍之日起兩年内完成碩士學業,否則按相關規定辦理肄業。
第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含本碩博連讀研究生),經本人申請,導師、學院及學校批準,返回原碩士階段對其培養,并須在恢複碩士學籍之日起兩年内完成碩士學業,否則按相關規定辦理肄業。
第九條 通過本碩博連讀方式錄取的博士研究生分流為碩士研究生時,須退還本碩博連讀研究生獎學金,并延長1年學習年限。
第十條 通過直接攻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的博士研究生如在規定學制年限内提出分流申請,須退還直博生獎學金和學業獎學金。
第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分流為碩士研究生後,須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各關鍵環節管理辦法重新完成研究生培養各關鍵環節考核。
第十二條 符合分流條件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由學生本人填寫《吉林大學博士研究生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申請表》,經導師、學院(研究生培養指導分委員會)及學校批準後報吉林省教育廳完成學籍變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吉林大學博士研究生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