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是校團委統一領導、學生社團聯合會具體知道下的學生業餘組織,其目的是把同學們組織起來,有領導、有計劃、有成效地利用學生課餘時間開展活動,以擴大知識面,豐富課外生活,培養廣泛地愛好與興趣,鍛煉組織管理能力,為同學們全面素質地培養和成才創造了良好地條件,同時也是豐富和活躍校園文化地主力軍。
為加強我院學生社團地管理,實現學生社團發展地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吉林大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并結合我院社團發展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是我院學生在共同興趣愛好地基礎上,自願結合在一起,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地群衆性組織。
第二條 學生社團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理論指導,積極有效地在校内 外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七大方面的活動,讓廣大同學更多地了解社會地需要,在豐富課餘文化生活的同時,培養和發展同學們地愛好與專長,提高同學們的綜合素質,為促進校園文化的發展服務。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管理部門為學院團委。校團委授權學生社團聯合會全面負責學生社團工作;委托學院團委社團部對其社團進行管理。
第四條 學生社團分校、院兩級。校級社團是指活動範圍面向全校,社團幹部、會員較均衡地分布在各個院(部)地社團;院級社團是指活動範圍、社團幹部、會員都局限在一個院(部)内的社團。
第二章 社團成立
第五條 凡具有吉林大學學籍的在校本專科學生均可發成立學生社團。吉林大學學生社團共分為科技類、語言類、休閑實踐類、文藝類、體育類、公益類、學術類七類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參照以上各類進行申請。一個社團隻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可在校社聯網上下載所需表格)
第六條 發起成立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心備的基本素質。
(二) 學生社團名稱必須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
(三) 學生社團組織定位不得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必須以校紀校規為準則,不損害各方面利益,不影響校園生活秩序。
(四) 發起學生自行成立立籌備組,由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五) 籌備組制定學生社團章程。
(六) 學生社團章程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社團的名稱
2、 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3、 學生社團類别;
4、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産生程序及權限;
6、 财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 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産生、罷免的程序;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社團終止的程序;
10、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學生社團審批應履行程序:
(一) 由學院團委開具介紹信。
(二) 持介紹信到校社聯提交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章程草、發起人名單和社團負責人簡曆)并填寫《吉林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表》和《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
(三) 校社聯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
(四) 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
(五) 校團委、校社聯頒發《吉林大學學生社團注冊證書》,予以承認。
第八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 學生社團發起條件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
(二) 同校區内已有性質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未能履行本條例第七條審批程序的
第三章 社團組織與成員
第九條 社團名稱必須符合學生團體自身特點、體現社團宗旨、有一定地内涵,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損害地名稱,不得使用與其他社團相同地名稱。社團未經校團委同意,不得冠以“吉林大學”字樣。
第十條 社團的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社團自行決定,社團組成人員情況(包括院别、年級、政治面貌、住址等)須報院團委社團部備案。
第十一條 社團可聘請政治水平高、學術造詣深或在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社團活動的專家、學者或教師,擔任知道老師、顧問或名譽會長(或社長),但必須事先争取院團委同意。
第十二條 凡具有吉林大學正式學籍地本專科學生,均可根據自己地興趣、愛好、專長,申請加入某一正式注冊的學生社團。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某一社團的同學,必須承認該社團章程,根據要求,經考察合格或其他方式選拔方可成為該社團地正式成員。
第十四條 任一社團成員均可同時加入其他社團。
第十五條 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本社團開展的各類活動,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 享有社團内部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對本社團地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地權利;對社團的幹部和工作人員有監督權。
第十六條 社團成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應積極參加本社團活動,并在其中努力工作,及時完成社團交給地各項任務;
(二) 發揮自己地專長,熱心幫助同學,服務教學、科研,奉獻社會;
(三) 需要交納會費地要定期定額交納;
(四) 有自覺維護本社團聲譽的義務。
第十七條 社團成員有退會地自由。社團成員要求退會,必須向該社團理事會遞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由理事會做出決定,并及時到社團部備案。
第十八條 對于違法、違背社會道德、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成員,由該社團理事會負責部門同意後予以通報除名,并及時備案。
第十九條 各社團每年進行一次換屆,統一招收新會員,調整充實社團幹部組成,修改規章制度等。(詳情請見《社團幹部換屆制度》)
第二十條 各社團負責人的産生,原則上通過會員大會公開選舉,應具備條件:
(一)必須有一定地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在校期間未受到任何紀律處分;
(二)熟悉學生社團性質、任務和工作制度;
(三)有為社團工作的願望和熱情;
(四)有較強地工作能力、良好地協調能力及對外交際能力;
(五)能創造性地開展社團工作;在班級、社團成員中有較高地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幹部:
(一)有一門或一門以上功課不及格者;
(二)受到過警告或警告以上地紀律處分者;
(三)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負責部門撤銷社團職務者;
(四)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宣布解散地社團中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五)有其他違反校規校紀者。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社團在每學期應按時提出活動計劃、活動意見,報歸社團部審批,并納入團學工作計劃中。如果在規定時間内為上交工作計劃,本學期團委将不給予資金支持。開展活動要在主管部門地指導下協調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并實行申請、審批和考核制度。
(一)各社團在活動舉行一周前須向社團部提交活動申請(附活動詳細執行方案),并填寫《社團活動申請表》。
(二)各社團在遞交申請三天後,到社團部領取審批回複;
(三)在活動結束後地三天内向社團部交活動總結并附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
(四)在社團活動開展時,社團部派專人進行考核,并填寫《社團活動考核表》,考核結果作為評優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行活動、社團與校内其它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的聯合活動,須事先征得社團部和校社團聯合會的同意,并上報合作單位地證明材料及詳細活動方案。
第二十四條 社團舉行有我校外籍教師參加的活動,必須經過學校國際交流部的同意,報校團委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未經社團部批準,任何社團成員無權代表本社團開展或參加各類活動;任何人不得假借社團名義,舉辦或參與違反社團宗旨地不正當活動;否則視情節輕重追查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社團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費;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地活動。
第二十七條 院級社團實行學期評優制。
第二十八條 社團不得從事與社團無關地活動。社團活動應安排在适當的時間進行,不得幹擾正常地教學秩序。社團活動不得影響黨、團組織活動。當社團活動與校或學院活動發生沖突時,應以校及學院活動為主。
第二十九條 社團在開展活動時,要愛護各種公共設施、設備、損壞要按原價賠償。
第三十條 社團舉行講座、報告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學生社團邀請校内外人員在校内舉辦講座、報告,須至少提前三天向社團部提出申請。申請時要說明被邀請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講座或報告的内容、時間、地點、主要負責人等,必要時應出示被邀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介紹信。
(二)社團部審核同意後,社團負責人持證明到學校有關部門借用活動場所。
(三)講座、報告會的内容與申請不符者,一切後果由該社團及組織者負責。
(四)任何個人和未經社團部批準的組織均不得以社團名義自行邀請校外人員舉辦講座、報告會。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舉辦群衆性集會和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在學校舉行室内外群衆性機集會和活動,必須在一周前向社團部提交申請,申請時須說明集會和活動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經社團部批準後,方可舉行。
(三)社團和活動的組織者要對集會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展闆、橫幅、張貼物、傳單等相關宣傳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公開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廣告、懸挂的條幅、放置的展闆、發放的傳單、宣傳品等,應至少提前三天向社團部提出申請,說明宣傳品具體内容及放置的位置、發放的範圍等。
(二)展闆、橫幅、張貼物、傳單等相關宣傳品須内容真實、字迹端正,紙張整潔且須署社團正式名稱,以示負責歸屬且便于聯系。
(三)嚴禁在展闆、橫幅、張貼物、傳單等相關宣傳品上使用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及不文明文字、不文明圖畫或标志。
(四)經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後,持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開具的相關手續到學校保衛、校園管理部門辦理續後事宜。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出版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創辦面向院内的刊物須向社團部提出申請,說明創辦的目的、性質、内容、編輯人員、出版方式、發行周期、發行範圍和發行量,并嚴格按照審批要求發行,不得擅自變更。
(二)凡未經批準的出版刊物均為非法刊物,一經發現,立即取締,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社團部對社團刊物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各社團刊物須到社團部登記注冊。
(四)學生社團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編輯自負責任。
(五)學生社團刊物隻限于校内宣傳和交流,需與外校單位和個人交流的須經校社團聯合會同意。
(六)凡經登記注冊的出版刊物,每期都必須送兩份交社團部存檔。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借用教室、報告廳用戶外廣場、體育館或禮堂等活動場地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在舉辦活動中如需借用教室、報告廳、戶外廣場、體育館或禮堂時,應向社團部提出申請,申請中闡明活動内容及借用的場所。
(二)經社團部同意後,送交教務處、保衛辦或其他相關部門辦理後續事宜。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與企業商家聯系贊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生社團在組織活動時,經社團部批準可以向校外企業或部門争取贊助。
(二)贊助單位的選擇應與活動内容相協調。
(三)應明确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四)學生社團無法人資格,不得私自與外單位簽署任何合同,協議等文件。
(五)社團如果私簽協議,一旦出現糾紛,後果自負。
(六)社團在活動中确需簽署協議等文件的,應提前把文本送交學院社團部,經審核批準後,在協議上加蓋院團委公章,方可簽署。
(七)合作過程中要注意身份,始終保持當代大學生的精神風貌和優良的道德素養。
(八)社團可以接受校内外企業或部門以資金、實物等方式進行的捐贈。
(九)學生社團接受捐贈或争取贊助過程中不得承諾學校規定允許範圍之外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的責任由學生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社團活動,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中有錯誤或重大失誤的其個人也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院團委将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者将暫停該社團活動資格或解散該社團。
第五章 社團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社團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社團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團章程、組織機構及人員組成、會員登記表、工作計劃與總結、規章制度、活動記錄、财務收支記錄、活動照片資料、所辦刊物樣本等。
第三十八條 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社團部報請團委同意後,可以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活動範圍和内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不接受學校各有關部門地各項規定和知道;
(四)财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骨幹成員有嚴重違反校紀校規、法律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活動;
(七)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不得參加任何社團活動。
第六章 社團财務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可以收取适當會費
第四十二條 院團委對學生社團舉辦的具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酌情給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學校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
第四十四條 經社團部批準後,學生社團可以接受社會贊助。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活動所需資金需要由社團部報銷的,須向社團部提出預算,而後持必須出示長春市統一發票報銷。
第四十六條 學生社團财産為社團集體所有,社團負責人或其它成員不得随意處理占有。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解散時,其财産歸屬由院團委負責處理。
第七章 社團的變更和解散
第四十八條 學生社團更換負責人、名稱、宗旨、所在校區等學生社團登記事項,必須到社團聯合會履行變更登記手續,經審核同意,方可公布。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之間的整和、兼并等行為,需相關學生社團同意,報請社團部批準,并向校社聯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履行新的注冊手續
第五十條 學生社團成員每學期變動狀況須在年審和統一納新期間上報社團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完成曆史任務或成員自願解散的,需上報社團部,經審核同意後,履行注銷手續。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社團部視清情節輕重,可予以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強制解散等處罰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适用于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一切正式注冊的學生社團。
第五十四條 凡以前規定和本條例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團委社團部。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社團幹部換屆制度
第一條 社團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
(2) 具有良好的責任感和團隊精神,熱心社團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3) 具有實事求是、謙虛謹慎、務實實幹的工作作風,具有親和力,善于處理人際關系。
(4) 對社團的思想理念及工作方向有比較深刻的了解,并且能根據實際情況對社團的發展提供長遠可行的計劃。
第二條 換屆時間及對象
(1) 每學年開始統一進行社團幹部的換屆。
(2) 社團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向全院本科生招聘,任用幹部。
第三條 換屆程序
(1) 提前一周向全院發出招聘通知。
(2) 競聘者填寫競聘材料,由所屬社團蓋章并上交社團部,競聘材料包括個人資料,簡曆,學科成績等。
(3) 競聘者拟訂競聘報告一份并上交社團部。
(4) 競聘者根據社團相關規定參加筆試和面試。
(5) 出席競聘大會的相關教師及社團部成員根據競聘者的筆試、面試表現,并結合其平時工作中的表現評選出該屆社團的幹部成員。
附件二 财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财務人員應對社團資金進行合理調配并作好記錄,賬本内容須有明确的收入及支 出情況,并注明資金用途、時間、經手人、項目負責人的簽字及報銷情況。
第二條 财務人員負責監督社團資金注射。活動及工作所需的經費的使用由項目負責人向社團部申請,沒有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而擅自支出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條 财務人員應定期向社團彙報财務支出狀況,并向内部人員公開,增加賬務管理透明度,增加社團對社團部的信任度。
第四條 因工作支出需報銷經費的部門或個人須憑發票,經财務人員簽字後,向團委報銷,同時使用該經費的經手人、項目的負責人須在賬本上簽字,否則不予報銷。
第五條 社團人員在舉辦各類活動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私自挪用公款,活動經費的使用應符合學校有關的财務制度,不得購買諸如煙、酒、茶、糖、飲料等副食品。
第六條 應做好年度預算結算工作,做好預算決算算報表,年終進行财務彙總。
第七條 各社團負責人應定期查對賬目。
第八條 社團幹部換屆時,做好财務交接工作,對此做出相應記錄,記錄中不得有任何差錯,否則将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