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處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7-12-19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财産的責任意識,并加強儀器設備管理,維護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學科研任務順利進行,根據《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丢失賠償處理辦法》、《吉林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校發[2012]268号)等文件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并列入學校儀器設備賬的全部儀器、設備和器材。

第二章 責任認定與賠償界定

第三條  由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應予賠償。

(一)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儀器設備導緻損壞的;

(三)教師及實驗技術人員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壞的;

(四)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

(五)由于其它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

第四條  由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經過技術鑒定和有關負責人證實,可免于賠償。

(一)按照技術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确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不夠熟練,初次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的;

(二)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實難于避免損壞的;

(三)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損壞程度,在正常使用時發生損壞和合理自然損耗的;

(四)經過批準,試用稀缺儀器設備、試行新實驗操作,雖然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損壞的;

(五)因工作需要進行維護、保潔、移動造成儀器設備輕微損壞的;

(六)發生事故後能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失,且事後能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态度較好的;

(七)由于其它客觀原因造成意外損壞的。

第三章 賠償辦法與額度核定

第五條 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責任人依據損失金額按一定比例賠償。丢失的賠償後,按程序履行報廢手續。

(一) 損失金額為1千 元(含)以下的,按損失金額的40%賠償;

(二) 損失金額為1千元至1萬 元(含)的,除1千元(含)

以下部分按40%賠償外,超過1千元部分按20%賠償;

(三) 損失金額為1萬 元以上的,除按本條上述兩項賠償外,超過1萬 元部分按10%賠償;

(四) 丢失兩用物品(如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計算機、筆記本電腦等可作為私人使用)的,按損失金額賠償或者重置價值賠償;

(五) 若為實物賠償,實物須經使用單位和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同意,并辦理儀器設備驗收、入賬手續。

(六) 系多人造成責任事故的,須分清責任大小,分别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金額;責任不清時,均攤賠償金額。

第六條 屬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其損失金額的核定如下:

(一)對常規儀器設備造成損壞和丢失的,按新舊程度合理折算損失金額。其計算公式為:損失金額=[(原值―淨殘值)÷應使用年限 ]×(應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根據有關規定淨殘值為原值的3-5%;應使用年限是指儀器設備的使用壽命,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計算。

(二) 對使用時間在一年以内的按原價值計算損失金額。

(三) 局部損壞,但可修複并能保證原技術指标,其損失金額可按修理費核定。

(四) 局部損壞後,質量明顯下降,經修理尚能使用,應按其質量變化的程度酌情核定其損失金額。

(五) 損壞大型精密(人民币10 萬元及以上)儀器設備,應組織專家核定其損失金額。

第七條 屬責任事故造成超出應使用年限(即達到報廢最低參考年限)且經檢定能正常使用的儀器設備損壞并可修複使用的,其損失金額可按修理費核定;不能修複或丢失的,其損失金額按使用期剩餘一年核定。

第八條 超出應使用年限(即達到報廢最低參考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儀器設備殘損或丢失的,應視其殘損程度給予賠償。

(一)殘損率小于50%的,使用單位提交儀器設備損失說明與處理意見等材料後,可免于賠償,并按程序履行報廢手續。

(二)殘損率大于50%的,使用單位在提交儀器設備損失說明與處理意見等材料同時,責任人須按殘值率與殘損率計算的損失金額給予賠償,之後按程序履行報廢手續。

(三)對超出應使用年限的儀器設備造成殘損丢失的,按殘值率和殘損率合理折算損失金額。其計算公式為:原值×殘值率×殘損率,根據有關規定殘值率一般為3-5%,殘損率由學校儀器設備技術人員核定。

第九條 無法确認責任人的,須按應賠償額給予使用單位懲處。

第四章 處理與賠償程序

第十條 儀器設備損壞丢失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及使用單位須及時上報,同時使用單位還應組織有關人員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進行處理。

(一)非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按程序履行維修或報廢手續即可。

(二)屬責任事故造成一般儀器設備(單位或批量價值10萬元以下)的損失,使用單位可以根據具體使用、管理情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定期上報備案。

(三)屬責任事故造成精密、貴重、稀缺儀器設備損失,使用單位須及時提交損失及處理意見材料,并附相關技術鑒定報告或說明材料,報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審核處理并履行相關手續。

(四)儀器設備被盜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使用單位應注意保護現場,并報告學校保衛部門和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協同處理,必要時報公安部門立案處理。事後補交丢失及處理意見等相關材料,報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審核并履行相關手續。此類情況學校相關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報告相關校領導,必要時報學校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責任人對使用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向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責任人或責任單位對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向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學校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意見。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的賠償或懲處款繳納手續,在财務部門辦理。責任人賠償款由本人承擔,沖抵相應儀器設備維修費用;單位懲處款由其非限定性經費支出,補充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維修經費。儀器設備管理部門與财務部門,依據相關材料(事故報告、當事人檢查、單位處理意見等)及繳款憑據,履行賬目調整或撤賬手續。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金額一經确定,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應在一個月内一次性繳清。如果賠償金額較大,責任人經濟上确有困難,本人提出申請,經儀器設備管理部門與财務部門同意後,可以分期或延緩繳納。教職員工也可由财務部門按月從工資中分期抵扣;學生的分期或延緩繳納,最遲應在畢業前繳清。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無支付能力的,可提交免除申請,經其主管校領導确認後,報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備案。數額(10萬元以上)較大的,須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五章 批評教育與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的,除賠償外,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讨,并給予适當的批評教育,以吸取教訓、提高認識。情節不嚴重、損失價值很輕的,可免予檢讨。

第十六條 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後隐瞞不報、推诿責任、态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後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和批評教育外,還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損壞丢失儀器設備的責任事故,屬于幾個人共同責任的,應根據個人責任大小和表現認識,分别予以适當的批評和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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