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8〕66号
校内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補充選拔2008年西南北歐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留學候選人員的通知》(留金秘出〔2008〕3212号)文件精神(詳見國家留學網主頁),結合我校實際,現将遴選該項目候選人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申報項目
本次可申報冰島、比利時、丹麥、芬蘭、荷蘭、挪威、瑞士和意大利8個互換獎學金項目,各項目具體要求請詳見項目指南(登陸查看)。
二、可申報留學身份
申請人可申報的留學身份為訪問學者。
三、申報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并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品德優良,身心健康。
3.應為至少已在我校工作2年的在職教師。
4.曾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後工作一般須滿5年方可再次申請。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後工作一般須滿2年方可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5.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
6.符合項目指南中規定的年齡、學曆等其它條件。
7.外語語種和水平以外方要求為準。外語水平一般須達到《2007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要求及有關情況說明》規定的要求,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2007年已錄取及以前錄取尚未派出的國家留學基金項目和校際交流項目的人員,以及已申請其他國家或單位公派留學項目尚無審批結果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
四、派出時間、資助期限及有關經費
所申報項目的具體派出時間、資助期限及有關經費情況以項目指南為準。
五、派出及管理
1.被錄取的留學人員均以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身份派出,派出前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吉林大學公派出國協議書》,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派出手續。
2.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時,教師本人應在當年提出書面理由,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學校上報留學基金委。
3.原則上被錄取人員不能延長留學期限。
4.入選者若調離學校或未經批準出國未歸将自動退出本項目,違約賠償金(不含違約金)退還學校。
5.在材料上報之後、正式結果出來之前不可以申報其它公派項目;錄取之後也不可以放棄、改派或兼報其它項目。
6.回國15日内辦理報到手續,同時提交在國外的學術研究、工作成果以及對本學科、對學校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等方面的書面材料,并在本單位舉辦一次學術研讨或報告會,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7.教師有責任回國并履行學校規定的義務。
六、申請事宜
請各單位于2008年4月28日(周一)前将推薦教師填寫的《吉林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表》和《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申請人員一覽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處主頁下載)及外語考試成績證明報到人事處師資培養科(行政樓820室)。學校将對所有人選進行綜合評審,最後确定的人選填寫正式申請材料。
聯 系 人:李立群 郭廣建
聯系電話:85167447
人 事 處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