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擴大學生合作培養空間,根據《吉林大學本科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校發[2005]85号)、《吉林大學本科考試有關工作細則(2011修訂稿)》(校教字[2006]10号)及《吉林大學本科生校際互派交流學習課程修讀及學分認定管理辦法(暫行)》(校教字[2009]66号),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學校派遣本科交流學生(簡稱交流學生)是指參與學校組織或認定的赴國内外高校交流研修項目(簡稱交流項目)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條 交流學生需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在外研修時間及計劃。學校承認學生在交流學習期間所修課程的學分。學生要盡可能按本校的培養方案選修相同或相近的課程,學校鼓勵學生盡量多修讀課程。
第三條 交流學生在交流項目結束返校時,應主動提供在外交流期間的成績單和由交流院校提供的評價報告。
第四條 交流學生如因參加交流項目導緻課程和考核安排沖突,學校鼓勵教師采取靈活的考核方法,考核結果經學院認定後可作為學生最終成績。
1. 交流學生如因參加交流項目導緻課程缺勤,且缺勤課時不超過三分之一,可允許學生參與期末考試,并視為正常出勤。
2. 交流學生如因參加交流項目導緻缺席某課程期末考試,且該課程缺勤課時不超過三分之一,任課教師可根據學生在校期間完成的作業、期中考試成績、日常表現等給予日常考核成績,日常考核成績占最終考核成績的70%,其餘30%由學院根據交流院校給予的考核評價結果予以認定。
3. 交流學生因參加交流項目導緻課程缺勤時間超過三分之一,則該門課程不能參與考核。學生可選擇在交流院校修讀相應課程,并按照《吉林大學本科生校際互派交流學習課程修讀及學分認定管理辦法(暫行)》(校教字[2009]66号)回校後置換相應課程學分。
第五條 交流學生因非交流項目原因造成的缺勤與缺考,任課教師不應給與相應分數。
第六條 任課教師應客觀評價交流學生的學業表現,不得因交流項目引起的學生缺勤或缺考而故意降低考核分數。
第七條 交流學生赴國内外科研機構、企業等進行研修實習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即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