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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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    發布時間:2012-05-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财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财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号)和國家有關财政财務管理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來源于中央财政撥款,用于開展對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以及學科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意義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分為重大項目、特别委托項目、年度項目、專項資助西部地區社科研究項目(以下簡稱西部項目)和後期資助項目。
    第三條  項目經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則: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點。項目經費應主要用于我國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中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意義的研究項目,以及對學科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基礎研究項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項目預算,杜絕随意性。應當加強相關科研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避免重複浪費。
    (三)權責明确,規範管理。項目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确,各負其責,協力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
    (四)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财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确保專款專用,并建立追蹤問效機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撥付。項目經費資助額度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核定,分期撥付。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内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标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标準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确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經批準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别委托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批準。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确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後方可購置,并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
    第五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重大項目、特别委托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别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餘可用于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淨結餘經費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關于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拟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複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内,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并根據要求填寫回執,于一個月内将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條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标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範圍确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并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财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準後将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确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别委托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準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确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準并報财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内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标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财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并附上财務部門打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内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 (區、市) 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并經審批後,再恢複撥款。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一經批準,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者,全國社科規劃辦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對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因嚴重違反财務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追回已撥經費。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必須協助追回相關經費,并退還全國社科規劃辦。如無正當理由,接到通知後超過三個月仍未追回,全國社科規劃辦将視情況對該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每年将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對管理範圍内的項目經費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對項目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财務制度要求,加強對項目預決算的審核,對預算的執行和各項開支情況進行檢查,如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本辦法規定,應及時予以糾正。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财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經費賬目和單據。
    第二十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加強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的績效考評。每年年終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和财政部報送當年經費決算和使用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别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頒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财教[2001]142号)同時廢止。以前發布的相關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緻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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