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于印發《吉林大學教師校外兼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4-25點擊:

校發〔2021159



校内各單位:

《吉林大學教師校外兼職管理辦法(試行)》于2021422日經中共吉林大學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委會第16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吉 林 大 學

2021422


吉林大學教師校外兼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教師校外兼職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水平,維護學校和相關教師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高校進一步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教技廳函〔201791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号)《教育部關于印發<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的通知》(教師〔201816号)以及《教育部關于完善直屬高校高層次人才工資分配激勵機制的通知》(教人〔202017号)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兼職是指學校教師在履行好崗位職責的前提下,以個人名義依法依規到校外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性組織或學術組織等從事教學、科研、服務、管理、成果轉化等工作。學校委派的各項兼職活動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校外兼職的分類與要求

第三條  校外兼職主要分為社會公益兼職、學術組織兼職以及企事業單位兼職三大類。社會公益兼職是指參與決策咨詢(無償)、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等活動;學術組織兼職是指擔任榮譽性職位、學術顧問、學術委員會成員、專家組成員等,擔任國内外相關學會組成人員,擔任學術刊物主編、副主編、編委等,擔任國際會議主席或分會主席,擔任國際學術機構的專家顧問等;企事業單位兼職是指在科技成果轉化、教學、科研等合作過程中因工作需要的兼職活動。學校鼓勵教師在履行好崗位職責、不影響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從事有利于提高學校學術聲譽、社會影響力的兼職活動。

第四條  學校教師原則上不得在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财務負責人、執行董事等重要職務,不得作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因從事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等特殊情況,确需到企業擔任以上職務或創辦企業的,按照學校離崗創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校全職在崗教師。擔任處級職務領導幹部的相關兼職管理,按照《吉林大學處級領導幹部兼職管理暫行辦法》(校黨發〔2017109等相關規定執行。校領導的校外兼職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正在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人員、涉密人員、高層次人才的兼職管理還應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

第七條  以吉林大學教師身份在校外兼職的期限應在本人與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内。教師校外兼職原則上應利用業餘時間進行,可依法依規取得相應報酬。


第三章  校外兼職的辦理程序

第八條  教師從事社會公益兼職、不取酬的學術組織兼職,應本人提交申請,所在中層單位審核同意後,報人力資源處備案,各中層單位将上述情況按年度在本單位範圍内進行公示。

第九條 教師從事取酬的學術組織兼職和企事業單位兼職,首先應經所在中層單位審核、公示。涉密人員兼職須經保密工作辦公室審批;高層次人才兼職須經人才工作辦公室審批;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兼職,須經科研院審批;開展教學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兼職須經教務處審批。上述所涉各類事項,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後,報人力資源處審批。

具體程序如下:

1.教師向所在中層單位提出兼職申請,填寫《吉林大學教師校外兼職申報表》(見附件);

2.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進行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無異議後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無須職能部門審批的,公示後直接将《申報表》提交人力資源處);

3.人力資源處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四章  校外兼職的管理

第十條 教師校外兼職期間,人事關系和保險關系仍在學校,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仍由所在中層單位負責。教師兼職期滿應立即停止校外兼職,需要繼續校外兼職的,應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教師校外兼職期間,因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而取得的收入和獎勵等按照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規定和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教師兼職取得的合法報酬原則上歸個人所有,但兼職期間取得全部收入(含股權、紅利等)應向學校人力資源處備案,并按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教師校外兼職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外兼職單位相關制度規定,同時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和科研倫理,不得違反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

第十四條  教師校外兼職期間,不得以單位或個人的名義允許校外單位使用吉林大學及其中層單位的名稱、徽記、标志性景觀等标識;也不能對外轉讓或授權兼職單位使用吉林大學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産。

第十五條  教師未經批準不得代表吉林大學或者其所在中層單位在兼職單位從事任何活動(如教育培訓、廣告宣傳等),不得以吉林大學教師身份從事産品推銷、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

第十六條  教師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兼職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産權、職務成果歸屬及署名、無形資産處置、學校聲譽、人力、設備、場地等權利義務,依據學校相關規章制度,以合同或協議形式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教師不得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校外兼職行為,校外兼職期間應處理好本職工作與兼職工作之間的關系。教師校外兼職期間,不得洩露學校的技術秘密,不得損害學校利益,不得侵犯學校合法權益,不得從事削弱學校核心競争力的校外兼職。負有保密義務的教師,在校外兼職期間應與學校簽訂競業限制相關協議。

第十八條  教師未如實申報或違規擅自進行校外兼職活動,經查實後,由所在中層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因兼職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學校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十九條  教師從事校外兼職活動,所涉及的勞動、技術、經濟、法律等所有糾紛,由教師和校外兼職單位負責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教師與校外兼職單位産生争議的,自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有權依法追償。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在校外兼職的教師,應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内,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離崗創業人員按照《吉林大學教職工離崗創業暫行規定》管理,不适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校本部其他系列人員的校外兼職參照本辦法執行。附屬醫院、附屬中小學及附屬幼兒園職工的兼職管理根據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大學教師校外兼職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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